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2017年10月1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1—2017)团体标准(下称《个体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团体标准》),网贷行业信披迎新规。
中文名:网络借贷
外文名:Lendingtothenetwork
分类:b2c和c2c模式
特点:额度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
1、基本信息
网络借贷其实并不难理解,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
网络借贷也分为b2c和c2c模式,本词条主要针对c2c模式——既P2P模式进行介绍。
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是个人对个人的意思,P2Plending即是个人对个人借款的意思。
随着中国的金融管制逐步放开,据统计,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日渐旺盛的融资需求、落后的传统银行服务状况下,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业务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获得爆发式增长,得到长足发展。
2、起源
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起源于欧美。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Prosper,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Zopa和Prosper提供C2C的金融服务的网站——可以实现用户之间的资金借入或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
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国开始运营。在zopa网页上,有钱可供出借的人在网络上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出借的时间,其中有些人提供的利率相对较低,但对借贷人信用度要求较高;而如果利率较高,出借条件可能更有弹性。与此同时,需要资金的人也可以比较各个贷款“产品”,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因为没有中间结构,出借方和借款方都可以找到最符合自身利益的交易。
国内比较成规摸的此类网站不多。他们的模式与Prosper非常相似,借入者通过网站公布的不同信用评级的指导利率,设置自己的借款利率。借出者根据借入者的信用评级结合借入者上传的资料综合判断借入者的风险程度,然后决定是不是把自己的一部分钱投给该借入者。网站会做一个最终的欺诈检测审核,对于那些涉嫌欺诈的借入者,网站出于保护借出者的目的将否决该笔借款交易。
3、特点
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基于地缘、血缘关系,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可以说,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融资特点和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网络借贷是一种较为阳光透明的民间借贷方式,应是我国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网络借贷平台的独特之处在于:
1.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覆盖的借入者人群一般是中低收入阶层,现有银行体系覆盖不到,因此是银行体系的必要的和有效的补充;
2.借助了网络、社区化的力量,强调每个人来参与,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审查的成本和风险,使小额贷款成为可能;
3.平台不参与借款,更多做的是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一些功能;
4.由于依托于网络,与现有民间借款不同的是,其非常地透明化;
5.由于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创业人群,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因此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它解决了很多做小额贷款尝试的机构组织NGO普便存在成本高,不易追综等问题。
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
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三、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to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网络借贷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4、信用体系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的风险之高不言而喻,假设P2P网络中介机构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最大的风险则来自于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所以国内主流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是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来进行借款额度限制,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比如:房子、车子等有物品。这也要求我们再借出资金时候要对借款人信息和背景有更好的了解,比如到相关的网站等浏览信息。
信用
包括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信用分数同时对应了相应的信用等级。每一个用户都有自身的信用分数以及相应的信用等级。
信用分数
信用分数的通常范围是从0到100,即从起始、缺乏信用信息到非常优异的信用。借款人由于多次逾期、违约等不良的信用行为,以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度的不良行为(如欺诈等),可能会获得负的信用分数。信用分数主要来自于我们对用户四个方面的评估:
1)个人信息;
2)个人财务信息;
3)个人信用历史、信用行为记录;
4)个人其他相关行为记录(如有否犯罪记录)。
影响信用分数及等级的因素包括:信息的质量,即信息的完整、细致、准确程度;信息是否已经验证;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验证手段有不同的重要程度(即信用分值);不同的信息之间有相互影响,并不是简单叠加的关系。更多、更完整、更准确、更细致的信息,即更高质量的信息可以获得更高的信用分值;更多的成功验证,可以对被验证的信息带来更大的分值;更多、更好的个人信用历史,如良好的借款、还款历史可以带来更多的信用分值。
逾期
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
违约
逾期超过30天的为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罚息。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
借款范围
由研究、测算、决定、发布、并定期修正的动态范围。决定借款利率范围的因素包括,相关信用等级的历史(即实际)和预期的逾期率、违约率、违约的收回率;宏观经济的趋势,及其带来的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大小;市场上、以及平台上的资金和借款的供需关系、以及用户的需求。
授信范围
即借款额度范围。依据个人信用等级及个人财务信息对借款人进行授信。
出借人
网络借贷当事人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5、法律规定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业务前景
世界范围
在互联网上,号称“私人金融领域的淘宝”的新型融资模式—P2P(即“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指个人对个人)的金融服务,正在给传统商业银行造成冲击和影响。在欧美乃至亚洲,已经出现一批这样的P2P借贷公司,足有几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有了上市的计划。
其中名气较大的是繁荣市场(ProsperMarketplaceInc)。成立于2006年2月的繁荣市场虽然是一家只有2岁的新生企业,但是却凭着一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吸引了全世界的关注。
2008年,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决定将一些P2P融资工具当作证券来管理,使得这种业务的前景突然暗淡下来,很多P2P贷款公司都关闭了,Prosper也关闭了自己的贷款平台6个月左右。不过,加州要开明些,向Prosper开了绿灯,允许该公司重新开业,并允许其经营最新的被称为OpenMarket(开放市场)的服务,该服务可让任何金融机构证券化贷款组合并转售给P2P贷款公司。
国内
随着中国的金融管制逐步放开,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日渐旺盛的融资需求以及落后的传统银行服务状况下,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业务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使其获得爆发式增长,进而得到长足发展。
7、风险分析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