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汪某才诉陈某香、杜某华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一、关于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两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侵权责任
1,事故发生原因:双方因修电动车摊位问题发生争执,是由陈某香用修鞋子的刀去划汪某才停在那里的电动车轮胎,王兆才去拉并抓住陈某香的手,陈某香的手乱挥把王兆才的右手腕部、右腿膝盖,右手拇指以及左掌尺侧受伤出血。以上有南长*局金匮派出所的证明为据,可知是由陈某香先手握修鞋刀去划王兆才的电动车,王兆才保护自己财产去拉陈某香而后被陈某香划伤,本案中由陈某香先动手并划伤对方,应付全责。
2,王兆才 精神残疾二级
三,赔偿清单:
1、医疗费:206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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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养费:400元(20元/天×20天);
3、误工费:2560元(46721元/年÷365天×20天);
根据《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721元。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认为20日。
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方考虑到第一,这个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以及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能否祈祷抚慰的作用。
第二,这个数额能否对加害人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第三,考虑到原告是精神残疾二级。
我方酌情提出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5、财产损失:裤子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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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费: 200元;
酌情
代理人:薛超悦律师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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