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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科普小知识2022-12-24 13: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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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1、定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市延寿县。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天顺街同庆家园小区租住的门市房内多次容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3万元。

2015年11月16日20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机关检查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延寿县*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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