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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诈骗

科普小知识 2024-04-18 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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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广告宣传为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基本概述


广告诈骗

广告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广告宣传为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具体表现

广告诈骗者多以虚假身份作案,一般以经理、厂长、负责人、科技人员等面目出现。而一般都不是本地人员,选择异地作案可以保证其身份不易被识破。

抓住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心理弱点。比如抓住一些企业和个人急于致富的心态,在广告内容上做文章,其提供的几乎都是投资少、见效快、获利大或者免费提供原料、包销售的“美差”。

各种证明手续一应俱全,办公地址却无从查找。这些广告经营单位都有相应的证件,具备经营条件,但却是虚假的注册地址。诈骗得手就逃之夭夭,使执法部门也无从查找。

抓住某些媒体只管创收不注重广告内容的审查的漏洞,大量输送刊登“问题广告”。

“薄利多销”的诈骗。如收取的信息、技术转让费用较低,一般企业和个人都能接受,这样的广告能引来多个企业和个人同时受骗,达到行骗者“笼钱”的诈骗目的。

3、具体原因

1、社会和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的经济活动出现更多新情况,而广告法的相对滞后,使违法者有法律的漏洞可钻。

2、无主管理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增多,给骗子们开办所谓的公司、中心提供了方便之路。

3、消费者对广告的理解不正确,对改变生活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因为广告的夸张宣传符合了迅速改变企业状态或者自身生活状态的要求,而盲目相信。

4、某些广告媒体不负责、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等内部问题,为违法广告提供了传播渠道,让其广告宣传为诈骗活动铺路。

5、广告经营机构良莠不齐,个别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的素质低下,动机不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践踏职业道德,做违背良心的事情,为诈骗广告提供传播机会和传播渠道。

4、如何防控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广告法》。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广告经营者的资金、场地、从业人员以及是否具备广告经营活动的要素进行必要和严格的审查,对广告经营范围的确定也要从严审查,使之名符其实。

2.加强相关的法规建设,增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利用广告的诈骗行为。尽快建立广告发布前的*,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将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在审查期就消灭。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其经营活动要依法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和个人的举报及时认真查处。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要及时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3.广告经营单位在代理和刊登、播放广告前要严格审查广告客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收取的证明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意检查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经办人的介绍信、工作证与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否相符;严禁刊播变相广告和非广告部门承揽广告。要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广告用语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并准确无误。

4.企业和个人要以正确心态对待广告,对广告内容不盲目信从。应该尽量前往对方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洽谈,在依据广告有关事项进行业务洽谈时,要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并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交纳定金时应该索要国家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5、典型案例

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为骗取客户押金,犯罪嫌疑人周某伙同刘某、李某经过预谋,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在电视媒体投放广告,吸引众多客户为其代工制作中性水笔芯,后以制作的笔芯不合格为由拒收客户的产品,以此骗取客户的钱财。此外,犯罪嫌疑人曹某明知公司系诈骗公司,仍为公司充当质检员,多次以客户生产出的笔芯不合格为由拒收客户的产品。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房某等近百人共计120余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周某等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加工费为诱饵,在媒体上发布产品加工信息。然后,诱使受害者签订产品加工合同,诱使客户高价购买他们提供待加工的半成品和加工机器。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与上述案件同类型的诈骗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

“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正规渠道注册登记公司。不法分子以虚假身份到当地工商部门申领执照,成立正规公司,同时租赁商业旺铺,巧舌如簧、千方百计地骗取受害者去考察,使受害人上当受骗。”检察官认为,在此类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屡屡能够得手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斥巨资投入宣传。比如,在此案中,嫌疑人在电视等媒体的广告时间,以高于市场正常加工费为诱饵,骗取事主签订加工合同,收取高额押金或信誉保证金。声明兑现办公圆珠笔整体加工和笔芯加工的优惠费用,且收取押金或信誉保证金一般高于需加工的半成品价值,让人深信不疑。

“此类诈骗一般都为异地控制作案,在网络、电视精彩节目中插播广告,播出率高。所以受害者遍及全国。不法分子利用受害者对异地环境陌生,难以核实其广告真实性等,实施连环或系列诈骗。这对于一些涉网、涉商务不深、识假力又差的人群可谓是防不胜防”。办案检察官说。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泛滥成灾,从理论来说,按照原来的制度架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例如,如果省级电视台做了一个虚假广告,原则上是由电视台所在地的县或者区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处罚。但是,一个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处罚省级电视台吗?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讲这是没有障碍的,但是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而且官本位的思想影响较深,一个地级市的区也就是处级,区工商局是科级,省电视台往往是副厅级单位,一个科级的工商管理部门要处罚一个副厅级的电视台,在现实当中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尽管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监管部门即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但在实践当中这种权限用得比较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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