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1、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5、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31日对
被告人李某甲逮捕,涿州市*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康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涿州市沿老高尔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马村北路口,与梁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相撞后轿车失去控制与任某驾驶燃油助力三轮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相刮撞,致李某甲、任某受伤,梁某乙当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乙、任某无责任。经鉴定,发生事故时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梁某乙近亲属及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涿州市沿老高尔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马村北路口,与梁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之后冀F×××××小型轿车失去控制与任某驾驶燃油助力三轮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相刮撞,致李某甲、任某受伤,梁某乙当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乙、任某无责任。经鉴定,发生事故时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梁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共计贰拾叁万元整,赔偿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共计壹拾柒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梁某乙亲属及被害人任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有驾驶证和行驶证,准驾车型为B2,其驾驶的冀F×××××轿车车主是其父亲李友的。2015年6月27日15时许,其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高尔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马村路口时,因当时车速快驶入逆行,其车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正面相撞,后轿车失控又与一辆燃油助力三轮车由南向北左转弯时相撞,致三方车辆损坏,两辆三轮车驾驶人及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无异议,对肇事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任某、梁某乙血液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的鉴定结论无异议。
2、证人李友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证言,证实冀F×××××轿车车主是其。李某甲是其儿子。2015年6月27日下午5时左右,其村里一个人打电话告诉其李某甲驾车在老高尔夫路小马村村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听说当天中午李某甲同学聚会,在西关大食堂吃的饭并喝了酒,吃完饭后驾车顺老高尔夫路由东向西回西里池村,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也受伤了,双侧肋骨骨折,右小臂骨折,头部受伤。
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7日15时30分许,其驾驶燃油助力三轮车在高尔夫路小马村弯道处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头部受伤,对事故经过记不清了。对事故责任认定其无责任无异议。其与李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自愿对自己的伤情及伤残等级不做鉴定。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任某的女婿,对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176、177、178号检测结果均无异议。
5、证人梁某甲的陈述,证实梁某乙是其父亲,2015年6月27日15时20分许,其父亲梁某乙从家里出来,在小马村庙西侧马路由南向北行驶去老高尔夫路崇德大药房买药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去了医院才知道其父亲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对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176、177、178号检测结果均无异议。
6、涿公交认字(2015)第20153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乙、任某无责任。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6张,证实肇事现场状况。
8、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三份,证实任某驾驶的燃油助力三轮车右后轮变形,后车斗前部变形,车斗脱落;梁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前轮向后移动800mm,车架扭曲变形,双侧车门变形,全车玻璃破碎,双前减震折断,前部有明显撞击痕迹;冀F×××××轿车前部严重变形,左侧后部加油口后侧有红色油漆附着,距地面70-90,前杠向内凹进约400mm,风挡破碎。
9、道路条件鉴定表,证实道路状况及视距良好,无障碍及其他因素。
10、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现场无刹车痕迹,冀F×××××车辆行驶速度无法计算。
1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冀F×××××车辆严重损坏,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无法鉴定,其他安全设备齐备。
12、冀F×××××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李某甲信息查询,李某甲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冀F×××××车辆所有人为李友,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李某甲驾驶人状态正常,准驾车型为B2。
13、被害人梁某乙死亡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河北省涿州市*局公(冀保)鉴(法医)字(2015)062号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梁某乙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于2015年6月27日死亡。
14、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177、176、178号报告单,证实经检测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梁某乙、任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
15、被告人李某甲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
16、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证实李某甲交通事故致多处受伤于2015年6月2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
17、被害人梁某乙、任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二被害人身份。
18、梁某乙、梁某甲、赵景芬、李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涿州市*局东城坊派出所、东城坊镇小马村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梁某乙及其相关亲属身份。
19、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李某甲被依法传唤到案.
20、人民调解协议二份、收条二份、谅解书二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共计壹拾柒万元整,赔偿被害人梁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共计贰拾叁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任某及被害人梁某乙亲属的谅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