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就业家庭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中文名:零就业家庭
分类: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
定义: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认定条件:要求4条全部符合
1、含义
零就业家庭分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业家庭两类。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且月收入水平低下,消费能力为基本解决户口问题,无最基本经济来源收入的贫困家庭。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副,渔)经营项目,又均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2、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1)家庭成员均为本地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4)持有效失业证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1)未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身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以上正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3)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保险,但有证据证明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
3、具体程序
到各地市所在社区申报,经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后,报街道认定,最后报县(市)区就业局备案。社区要严格公正的把好关,办理核定完要向社区居民予以公示,如果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那么可以得到相关的政策援助。
4、相关规定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6年10月11日中国*第十六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第十六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艰辛探索,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取得了重要进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不懈努力。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和谐的认识不断深化,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新的成效。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拥有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
5、农村家庭
是指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副、渔)经营项目,又均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非农业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非农业户籍成员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条件,其农业户籍成员符合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条件的,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6、事项程序
申请
符合本通知规定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失业证;
④已求职证明材料。
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
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以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申请的需提供工程兵本人退伍证及结婚证。
以随军家属申请的,需提供部队批准文件、市军转办审核文件、现役军人证明及结婚证。
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审核认定
①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资料回执,并将申请人情况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3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给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③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通知到申请人。
7、身份认定
身份取消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身份:
①从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2次未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的;
②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
③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④认定后未就业又由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由股份合作公司缴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⑤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与用人单位串通骗取岗位补贴的;
⑥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困难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其中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⑦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1人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身份取消。
重新申请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在身份取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①上述第1至4项取消身份超过6个月的;
②上述第5项取消身份超过12个月的;
③就业困难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不需再次公示)。
8、优惠政策
一、被确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其成员中已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作为重点援助对象。
二、家庭成员中无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或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可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作为重点援助对象10日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三、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及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凭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每一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1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就业家庭”。
9、补贴
就业奖励补贴
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20%,同时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后,个人自愿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3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元。
职业介绍补贴
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零就业家庭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100元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每一学年给予1000元补贴。
10、援助
就业服务援助
对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制定一份就业服务档案,实行“一家一策、一人一策”,根据其自身素质、家庭情况、求职意愿、培训要求等不同需求制定援助计划,叠加使用再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对有较强劳动能力和急需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签订一份就业服务承诺,保证一定时间内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推荐。
就业岗位援助
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地就业资金结余部分要重点用于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托底安置。要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通过发展非正规就业组织,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小区物业管理、病残(疾)人看护、小学生接送、维修等社区就业岗位。积极推广居家就业的模式。通过发展手工编织、缝纫织补、简单加工等家庭手工业和居家养老护理、小饭桌等形式,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通过送岗到家、送人上岗等有效形式,使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岗位信息,尽快实现就业。
创业服务援助
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创业扶持工程”的服务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场地、培训、服务、维权等多方面扶持,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
生活援助
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将零就业家庭作为社会救济、社会捐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一对一”结对援助
各级领导*和*员要带头深入零就业家庭,实行结对帮扶,并确保帮扶到底。
11、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