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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

科普小知识2022-12-31 1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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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全国政协委员、妇联副主席甄砚在2013年两会上提出了设立《反家庭暴力法》的提案,随提案还附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011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也是中国出台的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1、背景


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的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农村妇女遭受各种家庭暴力的情况比城镇妇女更为严重。数据还显示,中国家庭中虐童的实际状况较严重,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而在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群体的1万余份有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ds生率为13.3%。这些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中国的发生率是比较高的。

中国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表示,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行为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反对以家庭暴力为主要形式的针对弱势者的暴力行为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在全国29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目前有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取得了积极进展。

联合国驻华协调员诺德厚在对话会上表示,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不仅伤害了每一位家庭成员,也给社区和社会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全球证据显示,家庭暴力将造成经济、社会和情感方面的损失,并进而导致长期伤害。“值得庆幸的是,这些行为能够被预防。如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打破陈旧观念、消除性别歧视、帮助家庭更好地应对日常压力,并建立完善的法律和保护体系,相信这一问题终将得到解决。”

迄今,全球已有125个国家将多种家庭暴力形式定为刑事罪行。中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在起草,如获正式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

2、草案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

草案内容1: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解读:在此次《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第一次把同居关系列入了适用范围。全国妇联解释道,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权,共在一个家庭,同居一家,无论什么关系遭遇暴力都可适用这个范围。

草案内容2:精神暴力是指通过长期拒绝与配偶过性生活、长期讽刺、挖苦、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解读:根据妇联的相关调查,有很大一部分已婚妇女曾遭遇过不同程度的精神暴力,这种暴力是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非常容易让受暴力一方患上抑郁症,所以这一群体应该成为《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对象。

草案内容3:《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建设;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建立受虐妇女庇护场所。

解读:全国妇联表示,家暴受害者在遭到家暴离家出走后,非常容易处于危险情况,这段时间迫切需要提供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所以将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写入《反家庭暴力法》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3、立法进程


反家庭暴力法

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

2008年起,全国妇联已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

2011年,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相继向立法机关递交了各自的《反家庭暴力法》专家建议稿,两个文本在原则上大致相同,如提出把家庭暴力分类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立法集家暴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为一体。

2012年初,全国妇联所做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显示,87.3%的被调查者听说过“家庭暴力”,93.5%的被调查者支持推动立法。

201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与全国妇联密切合作,紧锣密鼓地共同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论证工作。2月,全国妇联有关部门与法工委社会法室赴湖南、海南等地调研,实地考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听取地方对出台*专门法律的意见。4月,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立法研讨会,邀请国内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儿童教育和保护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重点从社会学的角度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方面就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应重点规定的内容等进行研讨。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举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专题研讨会。6月,全国妇联召开反家暴立法国际研讨会,邀请澳大利亚*委员会、联合国儿基会、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妇女署等机构的外国专家,重点介绍国外立法情况、保护令实施情况以及预防措施等国际立法经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提供借鉴。

据介绍,反家暴立法研究论证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主要是:如何处理和其它法律的关系;对于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预防的措施以及证据等。

为积累多部门合作反对家庭暴力的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并为国家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参考,全国妇联还开展了“联合国多部门合作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项目”。中方牵头单位为全国妇联,联合国牵头机构为联合国妇女署中国办公室。项目为期三年(2009年-2012年),计划在湖南省宁乡县、甘肃省靖远县和四川省仪陇县开展试点工作。这一项目已于2009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启动。今年将开展反家暴工作手册开发、培训、宣传等十余项活动。

2014年11月24日,“中国一贯重视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在29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目前有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取得了积极进展。”这是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在24日举行的反家庭暴力媒体对话会上介绍的。

在由全国妇联、联合国驻华系统主办,联合国儿基会支持的本次媒体对话会上,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特邀专家与40余家媒体的记者就反家庭暴力问题和有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4、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

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以下积极作用:

第一,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社会立法。目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活中,妇女、孩子和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他们难以自我保护,因此,最需要公权力的及时帮助,需要法律更有效地震慑施暴者和潜在的施暴者。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平安稳定。无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最终被残害,还是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救助,最后走上以暴制暴的恶性刑事犯罪道路,都是家庭的悲剧,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应当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以减少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中国对*的尊重和保障。联合国特别强调消除暴力是*的责任,并通过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以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干预。目前,数十个国家已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

5、法律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也是中国出台的首部反家暴法。

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终的专门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纳入其中。

6、法律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四:告诫制度。

*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依法反家庭暴力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亮点七: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7、法律全文

*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