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642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6427号
原告黄**,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区*村*号*室。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蒲**,职务总经理。
原告黄**与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0年7月17日,原告及父母听到被告有关高考辅导的广告,到被告处了解情况,根据被告介绍,被告是**下属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力量雄厚,被告承诺原告在其培训下可考入**大学,每月由**大学老师上门辅导一次。原告即与上海**教育签订《“中高考必胜”辅导协议书》,被告收取学费7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兑现承诺。经查证,上海**教育在工商部门未登记,被告实际无教育培训的资格和资质。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教育培训资格和资质,擅自对外招生,行为违法。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辅导协议书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已交纳的学费72,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学费72,000元。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承诺原告在2011年高考中达到**大学录取分数线,现承诺未兑现,被告应按辅导协议书的约定退还20%的学费14,400元;因被告未告知原告其没有教育培训资质,使原告丧失选择权,在现有教育条件下,72,000元学费明显过高,应退还30%学费21,600元,以上两项共计36,000元。
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在与原告签订辅导协议后,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对原告进行所有课程的授课,还多上了25次课程,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有教育办学许可证,不存在无资质的问题。因原告未达到**大学录取分数线,现同意返还学费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黄**作为乙方、家长陈**作为乙方监护人与上海**教育作为甲方签订“中高考必胜”辅导协议书,约定:三、2、协议有效期为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课时总数为720课时,乙方须交纳总费用72,000元。五、5、(4)甲方承诺乙方在2011年高考中达到**大学录取分数线。9、若乙方完成所有协议内课程,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免费自习次数,未达到甲方对乙方承诺的实际辅导效果,乙方可以提出书面退费申请,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退费金额=乙方交纳总费用乘以20%。2010年7月20日,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黄**服务费72,000元。
原告参加2011年高考,高考分数未达到**大学录取分数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被告宣传单、“中高考必胜”辅导协议书、发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中高考必胜”辅导协议书》,原告缴纳费用并参加辅导,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亦按约定的培训期限及培训方式行使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的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以被告无办学资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招生、办学资质,应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并非导致双方培训协议无效的必然因素。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请,主张被告收费过高。辅导协议书合法有效,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此履行。被告承诺原告达到**大学录取分数线,现原告未达标,被告应按承诺退还原告20%的学费计14,400元,现被告自愿退还原告15,000元,与法无悖,可予准许。原告主张收费过高,要求退还30%学费21,600元,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学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黄**负担720元,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许 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磊
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6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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