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庭调查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故仅作量刑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主要理由是:
从法律适用上看,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戒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
从刑法精神上看,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从危害后果上看,被告人开设诊所,未造成任何就医人员的损伤,相反通过被告人的诊疗行为,患者得到有效治疗。这一点可从社区近百名居民联名请求信中得以印证,这些居民称徐xx医德高尚、医术高明,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判处。故本案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从轻处罚。
四、从犯罪主体及主观上看,被告人从信阳卫校医学毕业,具备相当的医学知识,且在卫校工作多年,主观上只是为人看病消灾,其与刑法重点打击的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只知坑蒙拐骗,谋取利益、草菅人命的江湖游医相比,有着本质区别的,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五、从被告人既往表现看,徐从务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前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诚实供述了自已的行为并多次表示悔罪。且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其悔罪的心理和表现十分诚恳,在开庭之前已将自己的诊所关门,并将设备及药品进行处理,彻底洗心革面,不再非法行医。
六、从刑事政策看,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七、从社会背景及社会现实看,本案具有两面性,建议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非法行医的社会背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从现代文明的法治要求看,其非法行医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处罚。但是,从历史和社会学的角度看,基于目前医院就医存在“挂号难”、“就诊难”、“住院难”的严峻现实,象被告人那样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经历、又无证行医的,既有违法的性质,又有其不可否认的存在的历史原因。折射出被告人非法行医的客观性,从而也反映了本案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
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正是适应了现时条件的就医需要而产生的。这样的诊所,从医学行政管理的要求看,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非法诊所,应当予以取缔。但是,从居民就医需要的实情出发,在他们的生活区域,有一个象被告人这样既有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又有过医务工作经历的偶尔的为他们治病,而且所花的费用也能够承受得起,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需要和赞同的的,通常情况下,这个诊所给他们带来的益处要比危害多。
这就是本案具有的两面性。面对法律,被告人非法行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解决了居民就医难的实际问题。对此,应当从历史的观点和社会学的观点去全面评价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准确认定其社会危害的程度并作为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参考采纳。谢谢!
辩护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律 师 罗先安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