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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XX强奸罪一案的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2022-12-11 0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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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李XX因深夜醉酒后闯入同一宿舍张某的房间,将刚刚由男朋友送回已睡着张某衣服脱光,并趴在张某身上,试图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惊醒后,以李XX已经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报案;检察院后以李XX强奸既遂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李XX属犯罪未遂,为达到能认定犯罪未遂的事实认定,辩护人以李XX属犯罪中止为由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理由,认定李XX犯罪未遂。

关于李XX强奸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XX强奸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会见了李XX本人,复印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尤其是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后,使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更全面的理解和认识,现依据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作为专业辩护人,我敏锐的发现,虽然今天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李XX的整个犯罪过程;但这些打量的有罪证据当中,除了被害人自己陈述之外,没有一份直接的合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已与被害人发生了事实上的两性关系;由于事发当天晚上,被害人喝了大量的酒,是其朋友程某【证人】将其送回家中,在其睡着后证人才离开;由于被害人饮酒过量,其神智已经恍惚,甚至不清;而当时屋内的环境又很黑暗,在其无法辨别事物的情况下;就是在这种客观上和其主观上都存在辨别障碍的情况下,被害人凭自己的感觉,感觉到我的当事人正和其发生性关系;辩护人认为,第1,被害人在精神恍惚及神智不清情况下的这种感觉一定是有偏差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是极有可能的;第2,在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是没有“感觉”这一类证据的;第3,作为被害人的陈述是在其清醒后,控诉被告人时陈述的,因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令人质疑;第4,从证据的证明力上看,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其是孤立的,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其他人证陈述都是间接的,听被害人说的】,而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第5,被害人当晚报警后,就在侦查人员的陪同下去医院妇检,而本案的卷宗中,却没有附妇检证明;能过附卷的关键证据却不附卷,只能说明该证据对认定李XX强奸犯罪既遂不利;;因此,按照“存疑不能定罪的原则”,在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已与被害人发生了事实上的两性关系情况下;强奸既遂不能成立。

被告人李XX有犯罪中止情节,系中止犯。

由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前,已经是个年满38岁的大龄青年,在他的思想当中,他一直希望能早日实现父母的愿望,找个对象,结婚生子;由于被害人作为其邻居,双方虽然没有深交,但已认识很久;案发当晚李 XX因饮酒过量,临时起义闯进了被害人的房间,他有想和被害人亲热的意思;从两个人的陈述和口供的内容上确认,当我的当事人趁着酒劲走进被害人,并主动和其亲热时,因为房间内环境很暗,又无法辨别事物,而此时被害人因处于酒精麻醉,神智混沌不清的状态下,其极有可能对李XX的主动亲热行为,误认为是送其回来的朋友程某,因此,在酒精的刺激下,被害人也主动的亲热我的当事人;甚至用手去摸李XX的生殖器;进而逐渐脱掉衣服;就在双方的情绪的预热过程中,而李 XX的生殖器尚未达到勃起能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李XX通过与被害人交谈,了解到被害人不会生育,双方又不可能结婚生子的意外刺激下,逐产生强烈逆反心理;所以,李XX才说“你不会生育,还和我亲热什么,回去睡觉吧!”【被告人供述】所以,李XX在此情况下主动放弃了完全可以发生的两性关系;而被害人在听到李XX的上述反常言语后,也下意识感觉到,面前的这个男人不一定是朋友程某,所以才问:“你是XX”【被害人陈述】,当得到李XX的否定回答后,其才惊醒并推开我的当事人,然后打开屋内的照明灯;当其看清自己一丝不挂,面前的这个男人竟然是他的邻居后,于是恼羞成怒,连推带扯强行将李XX推出房间【就是在个推扯的过程中,划伤李XX的身体】------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李XX饮酒过量麻醉的原因,李XX再和被害人亲热的过程中,其生殖器并未勃起【李XX当庭陈述】,故此,客观上,也不可能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同时因为李XX听到被害人说其“不会生育”,他联想到双方又不可能结婚生子的情况下,才产生逆反心理,近而主动放弃与被害人的亲热行为;因为双方根本就没有发生性关系,所以射精的也就无从谈起;而按照被害人的陈述,其是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和被告人不清的言语扰醒,她感觉被告人正在和其发生性关系,那至少说明两个人性关系的发生已经持续了一段的时间,不然,她一个醉酒后又熟睡的人不可能被惊醒;既然两人的性关系已经持续有一定的时间,那么,被告人就不可能不射精;退一步讲,即使有不射精的可能存在,至少当晚被害人去医院妇检后,医院的妇检能证明其不久前有过性行为;但本案的卷宗中,乃至于今天的庭审中,却没有见到院方妇检证明;这充分反证证实一点,该证明的核心内容一定是“查无异常”,这对认定李XX强奸既遂显然不利;所以侦查机关未附卷。因此,该未附卷妇检证明,恰恰印证了李XX犯罪中止的客观事实。故此,应当认定李XX犯罪中止;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法院有关量刑细则,“对于中止犯,造成较轻的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60%—90%”的规定,理应据此减少李XX基准刑的60%—90%”。

李XX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通过本案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以及今天的法庭询问和质证,已经正证实,本案我的当事人李XX是在醉酒情况下,神智麻醉控制力下降情况下的一种失控行为,该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被害人及孩子造成了一定精神刺激和惊吓,但李XX并未与被害人发生实际的性交行为,而且,该案件发生在相对范围较小的单身宿舍楼的邻里之间,尤其是李XX在犯罪前期,并未使用暴力等恶略行为;因此,显然证实李XX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故此,该情节应当作为从低确定其起点刑的情节考虑,如果起点刑正常情况下是3—4年有期徒刑,对其应以3年作为其量刑的起点刑。

被告人李XX已当庭认罪

本案中相关的证据及当庭李XX的表现,已经证实,我的当事人李XX自事故发生清醒后,一直都在积极配合*机关的调查,除据实否认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外,如实供述案发的经过;尤其是在今天的法庭上,当庭认罪,当庭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该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人民法院有关量刑细则,对于“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的规定,理应据此减李红军基准刑的10%。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已经证实,我的当事人李XX在案发前,已经是个年满38岁的大龄青年,在他的思想当中,他一直希望能早日实现父母的愿望,找个对象,结婚生子;虽然一直以来都未能如愿,但他并未因此影响工作,也未因此自暴自弃,甚至违法犯罪;此次犯罪,纯属饮酒过量,一时失控糊涂所致,那他自己的话说,如果这次,我们两个有一个未喝酒,也不会出现这种事;因此,此次犯罪纯属偶然,念起系初犯,也应建议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虽然李XX因受酒精的刺激一时糊涂,有了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但其能够及时中止犯罪,也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念起系初犯,又能当庭认罪,诚恳悔过;刑法对其的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已经达到,对其再处以较重的刑法,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实际的社会意义;故此,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李XX所具备的上述法定从轻情节,对其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为盼!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

*起律师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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