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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无罪辩护

科普小知识2022-12-11 0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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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本人担任被告人陈某祥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祥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行为。针对本案,受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虽然均带有反抗,但是受害人的反抗根本达不到是被强奸时的反抗程度。被告人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其曾经两次抓过被告人的头发,根据其陈述可知,她是使用了很大的力气进行反抗并抓打被告人的头发,如果是真实的情况,那么被告人在三次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不可能不使用暴力殴打受害人,可事实上受害人身上根本不存在任何伤情情况,由此可知被告人从未实施过暴力,没有动手打过受害人。同时如果被告人是实施强奸行为,那么被告人与受害人三次强奸行为的用力挣扎中,怎么受害人的衣物没有一点破损。

2、对于本罪的客观要件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然而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系恋爱关系(虽然受害人与其母亲否认此事实,但从证人胡佳云在*机关做的询问笔录中我们可知,受害人王远慧对外声称被告人陈某祥系其男朋友,因此受害人在*机关做的笔录中事实部分的陈述存在虚假。同时受害人的母亲彭荣兰在*机关笔录中说其不知道自己女儿与陈某祥系恋爱关系,但彭荣兰与其丈夫在2014年7月9日前往被告人姐夫家杀羊场打探被告人家境时,曾对彭祥彬说,如果陈某祥家也有像彭祥彬家这样的房子,她可以将女儿嫁给陈家,并在晚上打电话给陈某祥的母亲说,姨妈,我姑娘年龄小,你要带好点,陈某祥的母亲答复到,请你们放心,我有一个儿子才有一个媳妇。从上述事实可知,受害人的母亲彭荣兰是知道自己女儿与陈某祥系恋爱关系,并且也没有要进行阻止的意思。),两人正处于青春期时期,当他们单独在一起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性欲望,最终导致了两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根本不具有奸淫的故意。

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虽有一些反抗行为,但那也是半推半就的行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半推半就不属于违反妇女意志,因此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奸。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所有的证据推断出不仅仅只有一个结论,那么案件就有疑点,如果始终排除不了疑点,那么根据 “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得作无罪处理。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的罪名不能成立,望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还被告人一份清白。

辩护人:张冬梅

201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