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犯诈骗罪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进福,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中标村。2005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山东省垦利县*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垦利县*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2005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垦利县*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垦利县*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为民,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初,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共谋用谎称手机号码中奖进行诈骗。2005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二矿储蓄所代办员胡爱英的手机显示温进福打来的未接电话,胡爱英回电话,温进福事先设定的手机语音信箱谎称是深圳市公证处,胡爱英的手机号码中奖。后温进福、陈志强以种种理由骗得胡爱英的信任,胡爱英于2005年3月23日至25日13次向二被告人所留的5个银行账号上汇去1242310元。两被告人将款提出后分赃,案发后部分赃款追回。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温进福提出“起作用小”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温进福的作用明显小于陈志强;赃款大部分已追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温进福的辩护人提交了垦利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份及胡爱英的退款凭条,证实案发后胡爱英已将所挪用资金全部退还。被告人陈志强提出“起作用小”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系从犯;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初,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共谋用谎称手机号码中奖的方式进行诈骗。2005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二矿储蓄所代办员胡爱英的手机显示温进福打来的未接电话,胡爱英回电话,温进福事先设定的手机语音信箱谎称是深圳市公证处,胡爱英的手机号码中得大奖,骗得胡爱英的信任。后温进福、陈志强以需要缴纳公证费、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诱使胡爱英于2005年3月23日至25日分13次向二被告人所留的5个银行账号上汇去1242310元。两被告人将款提出后分赃,案发后共追回赃款78457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胡爱英证实2005年3月23日上午,有人用手机给其打电话,称是深圳市公证处的,告诉其中了8.8万元奖,让其与张小姐联系。打电话找到张小姐后,张小姐说中奖需要公证,让其先汇1800元的公证费,她便以个人名义往张小姐的账号上汇了1800元,后张小姐让其与公司的郑建平主任联系汇奖金的事情,接通手机后,姓郑的让其先交个人所得税6210元,汇完后,姓郑的又打电话说经确认,其实际中了一等奖,是价值180万元的“宝马”车,并说可以帮其把车卖了把卖车款汇来,又说得办个好车牌,还得到国税、地税和海关等部门办理各种手续,并说了各种各样的理由,她便按照姓郑的要求,挪用单位的资金,至3月25日共往姓郑的提供的账户上汇去1242310元钱。到3月28日再给姓郑的打电话时,就一直关机。2、证人燕振民系垦利县工商银行副行长,证实2005年3月29日上午,发现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二矿储蓄所现金库存很高,感觉不正常,经查其库存短缺124万余元,发现是二矿储蓄所的合同工胡爱英经手办的,胡爱英虚拟了存款,现金已汇走,找到胡爱英后,胡讲述了收到手机短信后,分13笔从银行挪走124万余元的经过。3、证人温月琴系温进福的大姐,证实2005年4月份左右,其弟弟温进福分三次放在她那里17万元钱,后来又分多次拿走了7万元,不知道钱是怎么来的。4、证人温月玲系温进福的二姐,证实温进福用其对象谢永禄的身份证往工商银行存了28万元钱。5、证人谢曙霞系陈志强的表嫂,其证实2005年4月初帮陈志强存了一笔40万元的钱。6、证人林美兰系陈志强的妻子,证实2005年4月份,其对象陈志强拿回家两张工商银行的存单,共计金额40万元,当时也没问钱是怎么来的。7、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的汇款明细单及凭证、客户留存凭证证实胡爱英分13次汇出资金1242310元。8、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分行出具的开户信息及活期类明细账证实该行收到胡爱英所汇款项情况。9、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南安市支行的取款凭证证实所诈骗资金被取走的情况。10、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分行出具的活期存款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所诈骗资金的存取情况。11、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从林美兰处追缴款项40万元、从温月琴处追缴款项10万元、从温月玲处追缴款项28万元、从温进福处追缴现金4570元,以上款项共计784570元已发还给垦利县工商银行。12、垦利县*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垦利县*局展开侦破,在福建省泉州市*机关配合下将陈志强抓获,陈志强供述了其同伙温进福并配合*机关将温进福抓获。1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了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多次通话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了两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等情况。15、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他人手机号码中奖进行诈骗,诈骗数额12423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共同预谋,互相分工,紧密配合,分赃基本一致,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对两被告人及温进福的辩护人提出的“作用小”、陈志强的辩护人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志强协助*机关抓获同案犯温进福,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对陈志强的辩护人提出的“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进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陈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曰全
审 判 员
吕彦松
审 判 员
宋国蕾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进福、陈志强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