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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科普小知识 2023-11-07 1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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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聂朋,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温岭市*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温岭市*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3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13}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13}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冬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定江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朋、杨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依法对聂朋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13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造成杨露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朋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朋、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5651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露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朋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5651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朋重伤、杨露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露、聂朋,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朋、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朋、杨露是站立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椒江J75651燃油助力车旁应当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是错误的。如果是张定江驾驶的车辆与王冬春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那么应当是张定江(后车)的车速较快,王冬春驾驶的车(前车)低速行驶或者停止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追尾这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分析事故成因的时,却是认定张定江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驾驶时未注意路面安全,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王冬春驾驶的轿车未降低时速行使,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按照被申请人认定的事故成因,两辆车辆在没有其他外因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追尾的。后车并没有高速行驶,前车是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也不可能发生追尾,申请人的成因与结论存在矛盾。很明确,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在高速行驶的的情况下撞上的前面聂朋驾驶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避让不及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发生追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是错误的。

三、责任认定错误

1、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的高速行驶,撞上的前面的由聂朋驾驶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然后又与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的车辆发生追尾,张定江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与聂朋、杨露发生碰撞。因此,此次事故王冬春应当负主要责任,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聂朋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聂朋没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并且车辆并没有停放,而是由于后面的车辆车速较快发生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聂朋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聂朋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认定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在隧道内(一级公路)停留。然而,杨露是乘坐聂朋驾驶的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的事故,杨露并没有在车道内停留。也没有停留的必要性,杨露并不是行走通过其隧道,而是乘坐聂朋的车辆进入隧道,杨露作为乘车人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诉述,王冬春违反规定高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温岭市*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事故责任原因和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贵局申请复核,故请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台州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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