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世友犯抢劫罪一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惠中法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世友,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罗县罗阳镇莲湖村委会三队。2001年5月14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红华,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刑诉字[2001]号10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友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智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1年4月25日晚上,在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白沙村路段,用刀将被害人姚佛光砍死,劫走姚的财物。公诉机关出具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提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世友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国法,严厉打击暴力性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生命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特将被告人李世友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世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李世友刚满18周岁,是初犯,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过之意,要求对被告人李世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世友见被害人姚佛光身上有钱,产生抢劫姚的念头。当晚7时多,被告人李世友打电话给姚佛光,谎称一起去打麻将赌博。后李世友借来一辆摩托车和准备了一把菜刀藏于身上,用该车载着姚佛光前往县城。期间,李载着姚在县城闲逛,有意拖延时间,后以人员不齐为由,开车返回。当晚11时许,两人行至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委会白沙村二组路段时,李世友故意熄火停车,骗姚佛光下车查看,即拨出菜刀,朝姚佛光的头部乱砍,致姚被砍击致颅骨开放性骨折、脑组织挫裂并大出血而休克死亡。接着被告人李世友搜劫姚佛光身上的财物,共抢得人民币1500元、诺基亚5110型手机一部。然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赃物无法缴回。
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具的以下证据证实:证人李某年、黄某光、曾某新、曾某贵的证言,证实当晚深夜在罗阳镇鸡麻地村白社石场附近的村道上发现一具尸体,接着由曾某新向*机关报案;证人李某兰的证言,证实李世友案发当晚在其小店打电话并拿走一只“永丰”或“万年发”打火机,其小店电话号码为6226080;证人姚某财的证言,证实莲湖村只有他的小店才有“一品梅”香烟卖,当晚只有李世友在8时30分许向其赊一包“一品梅”香烟;证人何某兴、姚某新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在现场附近发现一包“一品梅”香烟和一个打火机;证人姚某娣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姚佛光当晚8时多接李世友的电话(来电显示6226080)后外出未归,随身携带有一部诺基亚5110型手机和金戒指、现金等财物;证人李某贵的证言,证实当晚9时许李世友借其粤LM9205黑色嘉陵摩托车外出未归还;证人曾某新的证言,证实在现场附近发现丢弃的嘉陵摩托车;证人温某友、李某帮的证言,证实李世友在26日凌晨打电话到其家,要求通知李某来接听;证人李某来的证言,证实26日凌晨其儿子李世友打电话要其送身份证、毕业证、存折给他,并证实李世友对其说姚佛光被砍死;证人石某昌的证言证实了李某来的证言;证人黄某妹的证言证实当晚8时许李世友在其家吃饭,拿走其家一把菜刀,并辨认现场提取的菜刀无误;证人廖某英的证言证实姚佛光的手机是1999年购买,价格1700元,约6成新;证人陈某可的证言证实当晚11时多李世友到其发廊,身上很脏,携带一部诺基亚5110型手机;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当晚有一人用其手机打了两个电话到服务台673330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该持诺基亚手机的人前两天并没有,证实凌晨1时多其父亲来找他;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李世友当晚11时多到其小店换衣服,并见其拿着一部诺基亚手机;证人黄某凤的证言证实李世友当晚到其小店还钱和买香烟。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罗阳镇鸡麻地村委白沙村二组路段,一具男尸俯卧浸泡于路边积水中,距尸体108CM处有一把沾有血迹的铁柄菜刀,菜刀及尸体周围有多处血迹,并提取尸体旁边的一块手表,证实时间停止在11时零24秒处,顺着白沙径通往广汕路,在距广汕路450M路段东侧某香蕉园内的草丛中发现并提取了一辆粤LM9205黑色嘉陵摩托车,与证人证言吻合。在现场附近提取“一品梅”香烟一包、“永丰”打火机一个为证,在证人汪某杂货店厕所窗户外面小巷处提取了李世友于4月25日晚向汪借换裤子而扔在该处的作案时所穿的沾有许多黄色泥巴的一条白色喇叭裤为证,与证人李某兰、姚某财、何某兴、姚某新、汪某的证言吻合。提取书证证实被害人姚佛光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068212906,证实案发当晚11时后及被告人在逃期间该手机的使用情况,与证人陈某可、杨某等人证言吻合。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姚佛光头、脸、手臂等部位有多处创边整齐,创角锐的创口,死亡时间是最后一餐进食3小时左右,死因是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菜刀)砍击致颅骨开放性骨折,脑组织挫裂并大出血而休克死亡。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诺基亚5110型手机被劫时价值人民币540元。被告人李世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供述材料,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以上证据均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和认证,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称李刚满18周岁,是初犯,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过之意。经查所辩属实。但被告人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要求从轻处罚无法定依据,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世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葵光
审 判 员 肖少丽
代理审判员 林晓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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