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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危吉珍诉被告赵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科普小知识 2023-11-08 16: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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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64号 

原告危吉珍。

被告赵有华。

原告危吉珍诉被告赵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则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危吉珍诉称,我与赵有华的妻子危吉姣是一个村湾的,关系比较好。2001年8月,赵有华因家庭困难向我借款人民币30000元,之后陆续还了16000元,下欠14000元于2009年1月7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年内还清。到期后,我曾于2011年8月28日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有华及时清偿该债务,后因被告赵有华向我承诺2011年12月还清该款,如到期不能还清14000元,从2011年1月起按2%计算利息,我于2011年9月21日到法院撤诉。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赵有华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

被告赵有华未到庭亦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危吉珍与被告赵有华系朋友关系。2001年8月,被告赵有华因家庭困难向原告危吉珍借款30000元,之后陆续还了16000元,下欠14000元,被告赵有华于2009年1月7日向原告危吉珍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年内还清。到期后,原告危吉珍于2011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有华及时清偿该债务,被告赵有华再次向原告危吉珍书面承诺于2011年12月还清该款,如到期不能还清,从2011年1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原告危吉珍遂于2011年9月21日到本院撤回了起诉。逾期后,经原告危吉珍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危吉珍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有华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危吉珍的当庭陈述及被告赵有华出具的欠条和承诺书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危吉珍与被告赵有华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赵有华应按承诺的还款期限及时偿还借款,其拖欠不还有失信用。被告赵有华承诺逾期还款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未超出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原告危吉珍要求被告赵有华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赵有华偿还危吉珍借款人民币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82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赵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则义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