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抢夺罪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974号

科普小知识 2023-11-08 16:40:45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9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抢夺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戴某、夏某、刘某、黄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上海市*局普陀*扣押物品、调取物品文件、发还物品清单,购物发票,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局普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菈又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如实供述自已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万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袁 澍

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

人民陪审员 寿铉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抢夺罪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974号

韩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缓刑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用)

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反诉并案审理用)

刑事判决书(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用)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改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