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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损纠纷

科普小知识 2023-11-08 17: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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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提供劳务受损纠纷,雇员在工地看大门,自己不小心摔伤,小病大养,在雇主已经给付全部医疗费的情况下,向雇主索要八万元赔偿,一审判决给付五万余元,雇主不服,找到笔者代理二审,依法改判三万元。

附:代理意见

上诉人一方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我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受伤原因不明,对于“是否是在上诉人工地、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审被上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在拧铁丝时摔伤,这事关责任认定非常重要,拧铁丝根本不是他的工作,被上诉人岁数大已经65岁,根本不适合做建筑活,念其乡里乡亲,经人说情,上诉人照顾性质地让被上诉人在工地看场地,没有任何人指示他做建筑工人的工作,这是事实并且有出庭的证人证言为证,不知道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证据认定被上诉人跟随上诉人二人从事建筑施工,并且认定被上诉人是“在四楼房檐边上拿手钳拧铁丝时不慎摔伤”其完全有可能是非工作原因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与上诉人无关。

即便是被上诉人因为非工作原因受伤,上诉人在事发后也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主动给付被上诉人38000元钱让其*支配进行住院治疗,从未出现不管不问的行为,但是被上诉人拿到钱后一是拖延时间住院4个月,另外只承认收到了33000元,由于给钱时没让他打收条,所以被上诉人不承认给其38000元,是在让人心寒。

二、一审责任划分错误。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在自己看场地的工作之外,由于自己的重大过错,导致自己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0%责任,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完全无视被上诉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这一基本事实,责任划分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一审部分证据认定错误,导致赔偿金计算过高。

1、被上诉人只是简单的手腕受伤住院4个月不符合常理,有拖延时间,多计算赔偿金之嫌疑,并且据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身患多种疾病,其在医院治疗费用包含其治疗自身疾病费用应当予以刨除,对此我们申请二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其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

2、一审被上诉人单方提交的伤残鉴定书不具备客观性,由于其是单方委托,不排除鉴定机构有倾向性,鉴定级别过高,一审上诉人已提出异议,但法院没有采信,希望二审期间法院能够另行委托其它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确定一个客观公正的伤残级别和赔偿数额。

3、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被上诉人就是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般农民,农闲时会在工地上帮忙看场地,不是农业职工,也没有固定收入,一审按照农业职工收入计算误工费没有依据,应该按照河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524.94元为基数计算误工费。

2、护理费计算210天2人护理严重违反事实和常理,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100天之内需要治疗、恢复、护理,我们可以接受,被上诉人拖延时间在医院治疗120天,完全已经超出正常的治疗周期,在医院已经治愈出院,如果出院后确实需要继续护理应当出具护理依赖程度专家鉴定意见,否则住院4个月后出院回家还需要2个人专门护理3个月,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违背事实,另外一个事实是被上诉人住院期间是由其妻子一人护理,并没有证据显示是2人护理。一审这样判决我们认为是故意偏向被上诉人,完全违背常理,颠覆了正常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解决问题,反而是助长了“小病大养、讹人钱财”的不正之风。

3、营养费每天30元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河南省高院民一庭指导意见不应当超过10元一天。

4、精神抚慰8000元过高,以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本地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另外依据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级别应当重新认定,每一级伤残确定不超过2 000元精神抚慰金为宜。

综上,希望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不当判决,予以改判,不能为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买单,也不能不管对错一味维护下级法院判决,否则“两审终审制”也就失去了意义,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二审判决。

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进律师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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