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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9 11: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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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参加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程序错误,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的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其实质为用益物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原、被告均认为自己是诉争土地的使用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也就是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由人民*先行处理,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本案未经人民*处理,原告直接向贵院起诉,程序错误。损害了被告的程序性权利,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被告为其住房北侧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诉争土地(自留菜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原、被告均无所有权。原告系被告职工,1980年,被告依据国有农场职工相关政策,取得了自留菜地的使用权,1998年第二次房改后,被告取得了住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被告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宗地图明确记载了园田地也就是诉争土地。原告依据相关政策代表有关部门对自留菜地进行调整,并记载后,代财政部门按0.1元每平米收取了自留菜地使用费用,对被告取得的自留菜地进行了登记,也就是被告享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被告的证人已经证明,原告1998年代有关部门调整自留菜地时,进行了登记记录,原告持有自留菜地的划分台账,拒不提供,依照《民诉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持有证据的一方拒不出示证据,应当采信另一方的主张,也就是确认被告才是诉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原告举证的《关于吉林省XX农场办理划拨土地的协议书》、《使用土地批准书》、《土地登记申请批准书》,第一,均不是土地使用权证,不是确权证明,也就是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使用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该土地为划拨土地,这三份证据也没有县级以上*的盖章确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也就是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三,上述三份证据,最晚的一份,原告在起诉状称出具时间为1988年,本案诉争土地最后一次划分为1998年,也就是对上诉三份证据进行了实质变更,三份证据不在适用。第四,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表述,三份证据证明范围内的部分土地被告持有土地使用证,也就是原告已经承认,在其主张的土地范围内被告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五,原告并没有出示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土地有合法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诉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合法使用其北侧土地种植果树等农作物,依照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理应获得保护。

被告在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是被告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依法获得保护。

四、诉争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应当依法获得保护

诉争土地系原告因其职工工资待遇低,为补贴职工日常生活,在职工支付了使用费用后,代表有关部门划分给职工耕种,以弥补工资不足。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应当依法获得保护。被告居住于原告的职工宿舍,能够证明其系原告职工的事实,同时,被告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能够证明诉争土地系弥补职工基本生活收入,划分给被告及被告系原告职工等事实,因此,对诉争土地耕种的收入系被告基本生活收入之一,如违法侵占会导致被告生活困难,依法应当获得保护。

五、本案名为物权保护纠纷,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实为对诉争土地也就是国有土地的非法征收,如因原告违法强占土地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进行赔偿。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吉林省机构编制办公室文件,《关于吉林省XX农场加挂XX服务示范中心牌子的批复》吉遍办发(2011)93号,能够证明,原告意图非法侵占土地的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及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也就是,划拨土地征用时,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如因原告违法强占土地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进行赔偿。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征收程序违法,也应立即停止违法征收行为,并且,建议法院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综上所述,被告系诉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原告不能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用被告承担。

注:一审判决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王红梅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