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盈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某盈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刘某盈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盈构成盗窃罪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部门的抓获经过材料可知,被告人刘**是在2013年11月13日22时,在接受*部门第一次询问时【未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即主动交代盗窃的基本事实,并主动交出全部赃款。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分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盈主动坦白尤广荣共同犯罪的事实,并根据被告人刘某盈的供述抓获另一被告人并退还赃款,被告人刘某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的作用极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包括*机关的起诉建议书、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另外一名被告尤广荣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首先是被告人尤广荣在盗窃案件中主动提出去盗窃受害人家里的钱财,并且偷钱的具体时机、钱财所存放的位置和盗窃所得分配都是被告人尤广荣提出来并告知刘**的,被告人刘某盈在另一被告人尤广荣的授意下参与盗窃。
第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积极退赃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刘某盈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上有年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下有刚上小学的孩子),加之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萌发贪念,铸成大错。案发后,盗窃所得分文不少退还受害人,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社会后果。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辩护人会见时也万分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方面:建议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刘某盈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刘某盈走上犯罪道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因为其家境贫寒,盗窃所得也是为了补贴家用给老人和孩子改善生活条件,被告人的盗窃行为系对邻里之间的盗窃,与其他流窜盗窃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也较小。特别是被告人家中还有一个正上小学的孩子,孩子已经懂事,也在期待着自己能和母亲能够早一天团聚,为了孩子有完整的家庭和健全的人生之路恳请法院在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刘某盈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我的机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
孙宗 律师
二零一四年一月
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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