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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9 17: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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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鲁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鲁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关于被告人鲁某某盗窃罪,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013年1月4日,海某某、吉某某商量好盗窃的事情后问鲁某某去不去,鲁某某同意并与他俩一起来到某某县,鲁某某只知道他们是要去偷东西,但并不清楚要到哪里去偷,怎么偷,也没有具体的的分工,自己没进入小区,只是在小区外面的路口处等着。鲁某某主观上没有入户盗窃的故意,也没有入户盗窃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其为入户盗窃。

2、鲁某某系一般盗窃,其盗窃数额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

起诉书上认定的盗窃数额460元是经过物价部门的价值认定确认的,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起点。

3、盗窃物品已发还受害人,没有造成损失。

因此,被告人鲁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二、关于鲁某某贩卖毒品罪。

1、起诉书认定鲁某某、阿某某、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海洛因18克证据不足。

从卷宗证据来看,其三被告人的供述,鲁某某只是按照古某某和阿某某的要求,带着2000元钱购买的毒品,至于买了多少,多少钱一克鲁某某并不清楚,毒品到手后,自己并没有称量毒品的重量。

2.起诉书指控共向海某某、吉某某贩卖海洛因约7克,证据不足。

海某某的多次供述互相矛盾,刚开始说三次,后来又说五六次,至于每次买多少,也只是以块来计算,并不能确定具体的毒品数量,更没有证据证实为7克。而且根据对阿某某的检测报告,结果呈阳性,以及阿某某自己的供述,证实阿某某自己也吸食毒品,其中一部分被自己吸食了,对于该吸食的部分,也不应计入其中。

3、对于有证据证实的毒品数量只有8.69克,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在3-7年量刑。

三、鲁某某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卷宗证据,2013年1月9日,1月12日,鲁某某2次向看守所管教反映海某某、吉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作了记录。根据该情况,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又对海某某、吉某某盗窃犯罪向鲁某某作了2次讯问。而且海某某之前虽与鲁某某一起被抓,但其并未如实供述鲁某某检举的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刑警队根据该检举材料查实了海某某的多次盗窃事实,这在起诉书中也有反映,(起诉书中盗窃罪第4-9项)。因此,应认定鲁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所致。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惨重代价,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以及在看守所的学习,被告人鲁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他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鲁某某量刑时考虑到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鲁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鲁某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瑞丽

二0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