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张某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9 12:36:51
...

辩护词

公诉机关指控抢劫三次,金额3万元余元,抢夺9次,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详细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过程的叙述与看法。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又本着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仔细审查了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材料,从而对案件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为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抢劫罪定性不持异议,现仅就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起诉书中认定的第一起抢劫脏款脏物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抢劫“现金2100元和黄金项链”的事实依法不应认定。具体理由如下:当时翻包时三被告均在现场,翻包时光线较好,被告称摸遍了包内物品包括内侧拉链并将包口朝下倒东西,均未见金项链,被告在做这些时,有张本某蹲在旁过看,左某某坐在摩托车上打开大灯看,在这种情况下排除了被告张某某私自拿金项链、现金和漏摸的可能性。三被告多次在*机关所做的供述均称未发现2100元现金及金项链,被告对所抢包里物品前后多次供述基本一致,与其他二被告供述也基本一致,互相吻合、相互印证。同时案发后不到四个小时三被告即被抓获归案,当晚三被告实施的第二起抢劫所抢的4千多元现金都能追回4200元,如果三被告真的抢有东海市场的现金2100元及金项链,也应该能够追回的,可是*机关并没有搜到现金和项链。由此可知,被告否认抢到包内有金项链和2100元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可信度较大。相反被害人在*机关所做的陈述和其他有关证人证言却相互矛盾,疑点重重(详细见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针对东海市场抢劫脏款脏物的认定直接影响了被告人的量刑标准,为了避免赵作海冤假错案的再现,特别是本案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一旦认定并重判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一生,恳请合议庭慎重审理,本着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原则,在证据没有达到证据指向唯一性的情况下,依法对抢劫”现金2100元和黄金项链”的事实不应认定。

二、二起诉中将被告人张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在所有被告人中张某某的年龄最小,其行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也不是主要的。根据朱某某2010年10月11日供述可知,朱某某和魏某某在2010年9月29日就抢过东西,而左某某和张本某亦和朱某某魏某某玩过,应该知道他们抢东西的事,所以国庆期间张某某与左某某、张本某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不是张某某发起的,将张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妥的。

三、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96年1月8日,在刑拘时年仅十四周岁零八个月,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张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某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协助*机关抓捕同案犯左某某,依法应认定为立功情节;被告人积极检举破案线索,协助*机关破获起诉书指挥盗窃罪中第一起犯罪。因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向*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在张某某被羁押期间,张某某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人、以及家人所带来的沉痛伤害,张某某在看守所发自内心的写下了长达三页的忏悔书。该忏悔书还被看守所管教推荐发表到*内部网上,对其他犯罪份子亦起到教育警戒作用。

2、被告人张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其特殊的家庭背景令人同情。

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滑入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张某某11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家庭残缺,长期缺乏父爱和管教,张某某的母亲在其丈夫去世后,除了辛苦赚钱养家,还要拉扯正在上学的儿子和一个两三岁大的女儿,因此,张某某的母亲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儿子严加管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导致被告人国庆节期间发生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体现了最高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原则是:能轻就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的程度。另外起诉书查明的罪行全部发生在2010年10月国庆节期间,因得不到学校和家长的管束,所以才发生触犯法律行为,说明被告人并不是穷凶极恶之人,本性不坏,只因涉世未深,一时出于玩乐的简单目的触犯刑法,相信经过将近1年的羁押和*的教育,张某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五、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未成年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在抢夺时未使用暴力等残忍手段,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弱,实行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使得被告人张某某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应该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公诉人在开庭时也称,不要放弃孩子。恳请审判长、陪审员,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在对这些未成年的被告定罪量刑时慎重审议,结合案件证据多处疑点、矛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从轻、减轻对张某某的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季志华

日期:2011年9月13日

结果:如按检察院指控,应判决10年以上,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案件争议的涉及2万元多元的金项链通过辩护律师的质证及辩护,最终未予认定。

张某某抢劫一案辩护词

QQ珊瑚虫案律师辩护词

焦某与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

HSBC HOLDINGS PLC(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与Jaden Marketing (HK) Ltd.因“hsbcchampions.cn”域名争议一案

埃哥尔国际有限公司(AIGLE INTERNATIONAL S.A)与北京昭明信贸易有限公司因“aigle.com.cn”域名争议

PARADOX SECURITY SYSTEMS LTD.与深圳市普西林电子有限公司因“paradox.net.cn”域名争议一案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恒通泰纸品(惠州)有限公司因“zte.net.cn”域名争议一案

netCOMPONENTS, Inc.与西安方元电子商行因“netcomponents.cn”域名争议一案

供热采暖系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罗代良与章明宽等合伙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雷静美、杨仲文为被上诉人田景兰、吴先杰及第三人杨剑专利权属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