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邵某某近亲属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切地同情和遗憾,但辩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邵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邵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被告人邵某某的陈述,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邵某某只在被害人的左肩膀上打了两拳。根据齐某某、刘某、张某某的讯问笔录,案发时没有人看到邵某某持棒伤害被害人。根据安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二人对案发时的情况描述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邵某某持棒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邵某某始终只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邵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邵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
邵某某是某某师范大学大三学生,其家庭困难,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邵某某利用课余时间在KTV打工,以便赚取学费及生活费。在校学习期间,与老师同学的关系融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更没有犯罪前科,由于其少不经事,法律意识淡薄,未能理性的处理事情,导致受害人重伤。但考虑其特殊的身份,表现良好,为贯彻《刑法》“教育为本,惩罚为辅”的理念,可以对邵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在案件发生时,邵某某具有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情形。
邵某某进入KTV的目的是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为了能实现自己的这一目的,在其工作的过程中必然要听从领导的安排。案发时受害人打伤的是KTV的老板,其在领班的带领和要求下,才造成被害人重伤。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结合当时的情形,邵某某无从选择,只能听从领班的安排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尽管如此,邵某某也只是在被害人的左肩膀上打了两拳,单就这一行为而言不足以造成被害人重伤害,因此,在当时期待邵某某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已经降低,据此对邵某某可以从宽处罚。
二、案发后,邵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其近亲属积极配合被害人治疗,并进行了经济赔偿,应当作为对邵某某定罪量刑的一个情节考虑。
邵某某归案后,其近亲属积极配合被害人进行医疗,先后通过办案警官支付被害人27500元的经济赔偿金,尽管该费用不足以平复被害人的伤害,但对于一个经济十分困难的家庭来说,已经是尽最大努力诚心诚意给予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同时,邵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极其后悔,其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邵某某现在仍为在校大学生,其身份特殊,在校表现一直良好,为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未来报答社会,在对被告人邵某某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望贵院能够采纳,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