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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1 23: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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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某(厚某某之妻)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陈某某诉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听取刘某某的陈述,参加了刚才的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我根据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

一、刘某某未继承厚某某的遗产,不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刘某某的陈述,厚某某死亡后没有任何的遗产可以继承。相反,对外拖欠了大量的个人债务,没有遗产可供刘某某继承,事实上,刘某某也没有继承任何遗产。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某没有继承厚某某的任何遗产,因此,其没有义务清偿厚某某身前的个人债务。

二、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性质,应认定为厚某某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该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也充分说明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方面应考察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应考察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厚某某因经营地毯业务所需,遂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但厚某某借款一事并未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对厚某某对外借款的事实毫不知情,所借的款也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直接用于地毯厂的经营活动,根据以上所述,该债务应认定为厚某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不应为此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中,由于厚某某的死亡,导致其与刘某某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事实上,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5日,厚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就是一名家庭主妇,在地毯厂经营期间,连年亏损,厚某某也没有向刘某某支付工资,更没有任何的收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财产。因此,刘某某没有义务清偿涉案债务。

综上所述,刘某某没有继承厚某某的任何遗产,而且厚某某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刘某某没有义务清偿厚某某的个人债务。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刘某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清偿。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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