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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9 1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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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X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法定监护人的委托,由我担任X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并且对起诉书认定XXX有坦白表现也表示赞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构成抢劫罪,但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敬请法庭考虑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刘桂宇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的抢劫犯罪,从被告人的供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XXX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XXX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属于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XXX与同案五被告在XX市XX国际小区XX网吧内,为获取钱财对受害人XXX等两人威胁、殴打和搜身,抢走XXX身上6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自第一次讯问开始就积极配合*机关查明案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被告人XXX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庭对XXX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X的抢劫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在选择目标上,XXX自认为抢学生的钱容易些,其主观上也不想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其暴力行为只是对被害人的脸打了二个巴掌,该暴力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他抢到的钱极少,仅仅是11元,另外XXX没有参与到分赃,他没有分到钱。

三、被告人XXX没有前科记录,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XXX、同案犯XXX、XXX等人的供述,以及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XXX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XXX在本案案发过程中没有使用刀具威胁胁迫被害人,抢到21元钱又立即交给“了哥”.在本案*机关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书面材料中,被告人XXX在对*机关的供述内容中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XXX的会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XXX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这就说明了被告人XXX确有悔改表现之意.庭上其家长也把赃款全部上交法庭,请法院转交给受害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四、从被告人XXX的成长环境看

被告人XXX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其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目前被告人的父亲还在深圳打工,XXX本人只有初中第一册就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认识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恳请法庭对以上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既是对被告人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关爱未成年人,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量刑建议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缓刑。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苏超家律师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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