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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盗窃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9 12: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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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在被*机关讯问后,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据卷P21问:“你知道*机关为什么将你刑事拘留吗?”答:“知道,因为我伙同他人抢劫的事”。随后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因此,应适用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抢劫罪从本案整体上来分析,对比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根据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应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人。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为从犯,也建议法庭考虑梁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次要作用和地位,予以宽大处理。

下面,辩护人结合本案卷宗中的证据,对抢劫罪整个犯罪过程作以下详细分析:

(一)被告人梁某某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与发动者。

从各被告人在*机关的供述以及法庭调查过程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本案梁某某只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最初是因为在逃犯刘某某欠梁某某工资,梁某某去要工资时,刘某某领着他们去抢劫,在不知不觉中走向了犯罪。从2012年9月25日,王某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体现P1:你是如何认识刘某某、梁某某、宋某某的?答:2012年5月份我在某某县中学对面的青岛啤酒屋烧烤打工,刘某某在我们店东边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今世缘烧烤,后来6月份的时候宋某某和梁某某先后到了刘某某开的烧烤店帮忙,我就认识了宋某某和梁某某。上述供述证实梁某某2012年6月份确实在刘某某的烧烤店工作过,刘某某欠其工资的说法属实。

(二)作案用的轿车是在逃犯刘某某提供的,对于抢劫作案的方法也是刘某某传授的。2012年10月11日对梁某某的讯问笔录:P2:在车上的时候,刘某某给我一个小黑皮本子冒充是警察证,后对我说:“你下去后就说是派出所的便衣就是”。作案用的车也是刘某某自己的,作案的地点也是刘某某确定的,被告人梁某某只是按照刘某某的吩咐去做的。

(三)、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第7起,根据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王某某的伤情主要是坐在其右侧的刘某打的。梁某某当时做在副驾驶位上,没有殴打受害人。见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第6页:我的两只眼睛都肿了,主要是坐在我右边的男子打的我,我眼上的伤也是坐在我右边的男子用肘部打的。见2012年10月8日对刘某的讯问笔录第9页:梁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那个男子坐在后排中间,我坐在那个男子右边,王晓(化名)坐在那个男子左边。那个男子不说银行卡的密码,我和王晓就用拳朝着那个男子头部捣了好几拳。2012年9月24日对王晓的讯问笔录第7页:在我们喝酒过程中宋某某(刘某)过去让那个男子坐在了地上,期间宋某某到里间打了那个男子好几次,有一次他把门关上后在里面打,我进去踹了宋某某一脚,刘某某的那个哥哥还说我是叛徒。从以上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受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主要是刘某造成的。

(四)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受害人王然(化名)的伤情主要是坐在其左边的刘新友用右肘部打了其左眼,左眼被打肿并且破了口子。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受害人王然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五)被告人梁某某分赃较少,前六次抢到的钱和手机,都让刘某某拿去了,后两次分了其中的一部分,剩余的也让刘某某拿去了。

综上所述,从整个犯罪过程来分析,梁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相对于受害人被侵害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来说,人身权的损害远远大于财产权,而导致王某某轻伤主要是被告人刘某所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对梁某某不作主从犯的区分,但根据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建议法院考虑此情节,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三、对于被告人梁某某的盗窃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案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庭审后,梁某某及其亲属希望能够在判决前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争取赔偿受害人损失和交纳罚金。也请合议庭考虑此情节,以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及交纳罚金的意愿,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以及在看守所的学习,被告人梁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对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他表示愿意认罪悔罪,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梁某某量刑时考虑到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梁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瑞丽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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