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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科普小知识 2023-11-09 18: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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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梁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省某县。

被控告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住址:某省某市

被控告人:孙某

被控告人:冀某某

被控告人:崔某,系某市*局局长。

被控告人:冀某,系某市某镇派出所所长。

控告请求:

1、请求某省某市*局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冀某某、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追究崔某、冀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市搞房地产开发,其项目名为某某家园。

案发原因

本案起因于动迁户胡某、王某夫妇与被控告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纠纷。在胡某、王某与被控告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孙某、冀某某不断威胁、恐吓胡某、王某,采取断水停电、封堵道路、砸房屋玻璃等暴力手段,甚至扬言:“不拆迁,100万买胡某、王某的命,把你们都打到医院去。”

2011年8月22日上午9时,胡某、王某与被控告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某因房屋拆迁问题的矛盾仍未解决,双方发生口角,无奈之下,胡某找建设局有关领导希望到现场调解处理,当建设局领导委派两位同志到现场时,孙某在某某家园项目现场嚎口大骂,凶神恶煞,两位同志看到孙某嚣张跋扈、凶相毕露只字未提,转身说:“开发商这种强硬态度,你们谈不来要出事的,回去我们转达给建设局石局长。”两位同志说完即离开。

不一会儿,孙某、冀某指挥一群职业打手,手持镐把,把当时在现场的王某、王某梅、张某超、胡某、梁某归到一起,团团围住,控告人梁某被殴打昏迷、全身失去知觉;王某全身重伤,孙某、冀某带领的打手更用卑鄙无耻的手段掰其大胯多次;王某梅被镐把击中头部,近视镜打碎、眉骨打裂、全身重创倒地;张某超脑部受伤;更为气愤的是:当时控告人梁某只是个与房屋拆迁无关的人,正好去找胡某办事,结果平白无故将控告人梁某一顿暴打,残暴至极。在如此情景下,现场邻居齐某报警,受害人张某超为了救大家,拼命冲出重围、跑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但是派出所出警不及时,只需10分钟到现场,却30分钟才到现场,导致行凶者全部逃跑,事后得知派出所副所长冀某是被控告人冀某某的亲哥哥,因此才徇私枉法、不顾人民生命安全,放纵行凶者。

二、控告人因此次暴力事件受伤害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七级。

某市人民医院诊断:1、左尺骨骨折;2、闭合性颅脑损伤;3、头面部外伤;4、身体多外软组织外伤。目前左上肢肌肉萎缩、骨化性肌炎,已经残疾。

2011年8月23日经某市*局法医鉴定为轻伤,2012年9月3日经某市*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其他受害人为轻微伤。

三、某*局不作为。

案发后,某*局虽然抓捕了被控告人孙某、冀某某,但是只是刑事拘留15天,甚至伪造控告人撤案申请,最终以取保候审方式将被控告人孙某、冀某放走,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销案,某市*局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另,案发后,控告人多次申请做伤残鉴定,某*局都不予理睬,直至2012年8月份,因某市纪委要求对此案重新侦查,某市*局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控告人做伤残鉴定,经鉴定控告人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但某*局至今将此案久拖不决,不予立案侦查,不抓捕犯罪嫌疑人,甚至私自销案、掩饰其犯罪行为。

四、某*局成为被控告人的保护伞。

被控告人孙某、冀某某都有前科累计,在某市大地多次行凶作恶,民众不敢言,民怨极大,因某市*局不立案侦查,不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其二人逍遥法外,被控告人孙某、冀某某在案发后还多次威胁动迁户胡某、梁某,如果继续要求*机关追查此案,就不给胡某房产,就会杀光梁某全家。胡某、梁某多次向*机关反映,但*机关都置之不理,以没有证据证实其二人犯罪为由搪塞。

试问,朗朗乾坤之下,众目睽睽之下,不止控告人一人受伤,还有四人同时受伤,并有现场群众报案,还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呢?亲眼目睹的犯罪事实不算证据吗?如果没人殴打,受害人为什么会受伤?*机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不立案、不侦查,纵容犯罪嫌疑人欺压百姓,充当其保护伞,天理何在?公平正义何在?这么简单的一起暴力案件,*机关都不予以侦破,*机关的职责何在?

综上,某市*局已经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能为民做主,控告人特申请其全体回避,请求*部将此案指定异地管辖,指定由某某某市*局立案侦查,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还受害人公平与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为民作主。

控告人:

年 月 日

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依此规定,某市*局应对某、冀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收集其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是某市*局不作为,立案后抓捕其二人,之后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将二人放走,且从案发至现今,二人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远远超过一年,某市*局在此期间,未进行任何侦查行为,甚至擅自撤销案件,做结案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依此规定,孙某、冀某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款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某市*局擅自为其取保,更可笑的是某市*局竟然以没有证据证实其二人犯罪为由,将此案销案,请问,现场受害人五人,亲眼看到其二人指挥打手实施暴力犯罪,现场群众亲眼看到犯罪并报案,还有围观群众,及曾受二人威胁恐吓的动迁户们,还有受害人受伤的事实,还要什么样的证据证实呢?如果某市*局认为其二人没有犯罪,为什么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取保是指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才可取保,如果真如某市*局所说无有证据证实其二人犯罪,那某市*局就不应该立案,因此,某市*局明显不顾法律规定,甚至在*法律,将法律视同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