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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科普小知识2021-11-24 14: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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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中文名:经济性裁员

实质:企业管理决策

相关概念:企业管理;劳动者;劳动法

1、经济性裁员的定义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

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道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2、跨国企业经济性裁员

跨国企业因牵涉的范围较大,进行裁员时需要特别注意程序管控、租税管理、相关法令遵循,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与问题。

因应不景气的经营策略,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策略的主要课题,近来经济性裁员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所谓经济性裁员系指,企业基于经济变化或企业获利考虑的人力裁减,而非出于员工本身的工作能力或企业的业务发展考虑。

经济性裁员的特点在于,裁员人数通常相对较多,易于引发公众媒体或主管机关的关注,因此如果裁员的过程有处理失当或未能遵循法令的情形,也损害企业商誉或衍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跨国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通常裁员范围涵盖多数有转投资的国家,因此裁员计划的规划与执行,必须更为审慎,并注意跨国的特殊议题及不同法律管辖领域的冲突与程序。

本文将从税务及法律等角度,针对经济性裁员提出应注意事项,供企业经营者参考:

一、企业总部对于各国裁员程序管控

跨国企业在进行跨国之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各国的劳动法令事前取得完整的认知与理解,尤其重视劳动权益及工会*活跃的国家,应由集团企业总部管控裁员之程序进行,以免因经济性裁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增加裁员的费用负担,亦能减少进行经济性裁员对于企业商誉的损害。

针对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范,相较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裁员,在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法令程序规范。以劳动合同法为例,针对经济性裁员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特别规定,企业于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变生产型态、重大技术变革、调整经营方式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全部雇用员工之10%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然而就经济性裁员的法令程序,有以下几点须注意:

1.必须于30日之前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针对此预告通知的程序,目前法令并未规定得以支付工资的方式替代之。

2.工会可以针对经济性裁员的方案提供意见,企业宜针对工会的意见提出回复;裁员方案亦需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3.进行裁员人员的选择,需注意有特定事项的员工不得裁员,诸如于企业患有职业病、于企业因工负伤致丧失劳动力、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于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且不满5年可退休等情形,系属不得裁员之员工。另外,裁员必须优先选择劳动合同系属固定期限且期限较短的员工,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或家中无其他收入且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员工,必须优先留用。


经济性裁员

4.如于裁员后6个月内招募员工,需通知被裁员之员工,并于同样条件下优先聘用该等员工,且针对员工之前后工作年资,企业必须并同承担。

针对合法的经济性裁员,企业仍须支付劳工经济补偿金(资遣费)。企业如果有未能完全遵循前述之经济性裁员应备程序时,其法律效果将衍生劳工得选择是否继续劳动关系或要求企业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企业进行裁员计划前,建议应事前与相关主管机关作必要沟通,并拟妥具体因应计划。

二、裁员后对于企业租税管理的影响

经济性裁员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各层面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企业进行裁员规划时,须有完整的租税考虑及规划。以租税管理为例,经济性裁员可能对于企业现行的租税管理产生影响。

举例说,经济性裁员实施后,对于企业各关系企业的功能规划,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与影响。

在集团企业中扮演研发、财务管理、采购与销售、物流等不同功能的关系企业,很可能因为人员职能的集中或调整,甚或组织功能的重新整编或成本费用的摊计,影响到企业原先规划的全球利润配置政策,以及在该国移转订价的合规性。

因此企业进行裁员时,有大幅度减少或调整从事相关功能的人员时,对于未来关系企业间交易(不论有形或无形)的订价或成本费用摊计政策的改变或维持,应进行影响程度评估。故而,于实施经济性裁员前,应一并检视各关系企业进行裁员后,对于移转定价规划的影响程度,或于未来调整原有移转定价的政策,以免未来遭到税捐主管机关的挑战。

又如,于部分税务优惠中,员工的数量或关系企业的实质营运,对于租税优惠的继续享受,有关键性影响。

以企业营运总部租税奖励实施办法为例,企业在申请适用营运总部的租税优惠时,必须国内员工人数月平均达100人,其中大专毕业人数平均需约50人;且设立于2个国家的关系企业必须要有实质营运;此外,营运总部必须具有该办法所列示的营运功能之至少3项以上。因此,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注意是否实质影响营运总部的申请要件,以免影响集团企业的税务优惠及投资限额。

此外,依据公司投资于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乡镇地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拟享受有关于贫瘠地区增雇员工之租税优惠,亦须于该地区之月平均增雇员工达50人以上。因此,裁员的实施亦可能影响本项租税优惠的享受。

有关此方面的合规性要求,亦对跨国企业*子公司申请适用高新技术产业的租税优惠有一定的影响。

三、裁减跨国外派人员的法令遵循

实务上跨国企业针对跨国外派人员,多数仍有薪资分两地发放的情形。因此,就劳动关系而言,该外派人员将于两地均存在聘雇关系,因此亦将适用不同国家的劳动法规保障。

针对这种外派人员的裁减,在不同地区劳动法令适用上,会产生法律规范竞合适用的问题,业者必须依据个案状况,规划与执行跨国外派人员的裁员程序,且必须于两地均完成合法的经济性裁员程序,特别是针对有关资遣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涉及两地不同的薪资额度以及不同法律规范的计算方式,实务上易于引起劳资争议,企业宜特别审慎处理。

整体看,企业于经济不景气,为了竞争或获利考虑所作的人力裁减,有不得不为的苦衷,但此项作为影响层面深远且大,跨国企业若能于执行此项政策前,于企业营运、法律、人力政策与财务考虑之外,兼顾企业过去所作的税务主张,以及未来的税务策略与计划,将有助于企业发展。

3、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按照《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规定》,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并已采取了有关措施,以及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提供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及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等有关资料。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和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协商的意见。

(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5、经济性裁员如何补偿

在我国经济性裁员,一般指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应发给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6、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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