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调解书
(2014)东民初字第7933号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某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学云,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住东胜区某小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12 年 3月原告带着大批农民工给被告的工程干劳务活。双方口头约定干一年,2012年9月因被告资金不到位停工。2013年1月24日被告与原告结算给原告打下三张欠条共计欠原告工程款187.8万元。其中还了部分所欠工程款,仍欠63.8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本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周某同意于2015年3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65.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509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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