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和“互联网+”领域专项创新能力建设的通知
所有相关下属大学和相关下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邀请组织申报大数据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发[2016]1918号)的要求, 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邀请单位申报“互联网+”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2016]1919号,见附件2),我公司组织开展了大数据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出申报意向。要求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同一法人单位可以选择一个实验室方向申报”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大数据和“互联网+”两个字段最多只能提出一个申报意向,填写申报意向表(见附件3),并于2016年9月9日上午11: 00前加盖公章,传真至我公司。9日下午,我公司将通过短信或邮件将申报意向反馈给相关单位。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申报意向的,不承担推荐责任。鼓励通过其他推荐渠道进行报道。
2.确定推荐的单位。根据申报意向,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提出申报意向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我公司将通过协调会或专家咨询确定推荐单位。
3.准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被推荐单位应根据专项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4号)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计划应充分体现生产、教学、科研单位的紧密结合,开展多单位的实质性合作和联合建设(原则上联合建设单位不超过5个)。建设内容和地点相对集中。鼓励工程实验室建立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建设具有国家示范效应的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平台。
4.申报时间。请推荐单位对基金申请报告的符合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于2016年9月2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项目基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连同单位公函一并报送教育部科技司。请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在期限内不会被接受。
5.其他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为了建设创新网络,申报单位需要承诺,如果通过评估成为上述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创新网络的建设,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作用。
联系人:刘、、
电话(传真):010-66096733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邀请单位申报大数据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邀请单位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3.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申报意向表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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