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规范高校招生信息公开
教育部最近发布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通知》,明确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层次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制度。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院校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实现高考信息“十公开”。
(a)注册政策是开放的。教育部制定的有关高校招生的政策法规和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高等学校的招生资格是公开的。当年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和招生改革试点机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试点机构、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机构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机构名单。
(3)高校招生条例公开。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应当包括办学的基本条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分配、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专业录取的原则和实施办法、录取过程中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和方法以及学费标准。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高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和内容以及录取规则。
(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教育部统一下发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不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5)考生资格是公开的。根据国家或省的政策,他们申请加分以照顾考生的资格,他们为特殊类型的考试招生,如护送,学生的自主选拔和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专家,煤炭企业的单一入口等。公布的候选人资格信息应包括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的保健政策类型、资格条件、参加的入学考试项目的特殊类型等。
(6)录取程序是公开的。提交文件的规则、志愿者报名的时间和方式、各阶段报名的时间安排、每批未完成的计划以及候选人的志愿方式等。由各地决定。
(七)录取结果公开。查询考生个人录取信息的渠道和方法,包括批次、科目、类型、院校、专业等。;不同批次、不同学科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的高校招生人数。
(8)公众咨询和投诉渠道。各地、各高校招聘咨询和受理考生投诉的方式和联系方式。
(九)重大违法行为及结果公示。各地辖区内的重大招生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十)新生入学审查结果公示。新生复试期间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通知》要求完善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地方、大学、中学等多层次大学招生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应做到信息收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所有自愿公开的招生信息应及时主动公开,并按照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开展申请公开工作。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各高校应明确本地区、本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方式,明确招生信息公开的目录及其属性;加强各级“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高校招生信息宣传主渠道的作用。
《通知》表示,要切实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全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根据“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各级各部门在信息收集、审查和发布方面的工作职责应予以完善。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应分别加强对当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等学校和附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和问责,责令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和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限期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决疑问和问题”的原则,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的疑问和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违规招生预警机制。
成人高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参照上述“十公开”要求,制定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