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示2016年拟批准设置高等学校
关于教育部2016年批准设立高等教育机构计划的公告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暂行条例》、《普通本科院校设立暂行条例》和《独立学院设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高等学校设立和评估委员会的专家们经过审查并提交教育部审批后,39所高等学校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 其中,中部和东部地区有29所高等学校,9所独立学院转为独立的民办本科学校,1所高等学校是在“筹募基金”筹备成立后正式成立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部计划近期批准设立上述高等学校。相关高等教育机构的名单现已向公众公布。
宣传期为2016年1月26日至2月24日。在宣传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报告。单位名称的报告应加盖公章,个人名称的报告应加盖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否则,它将不会被接受。我们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为反映问题的人保密。
关于反映问题的书面意见应在2月24日前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扫描件)提交给发展规划部。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港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学院设置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16。
电话:010-66097770,66097165。
电子邮件:shzhchu@moe.edu.cn
附件:
1.中部和东部地区高校名单(29)
2.独立学院已经转移到独立的私立本科学校(9)
3.正式设立的高等学校名单(1)是在“筹募经费”的预备性设立后确定的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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