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
(2019年5月28日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国务院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功能是:
(一)审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国家科学技术奖年度工作安排;
(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20至25名成员组成。有1名主席、1至2名副主席和1名秘书长。主席是科技部部长,秘书长是科技部主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副部长。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科学技术、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由科技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部门成员的任期需要调整的,部门所属部门应当向科技部提出书面更换建议。科技部将从相应的专业领域中选择和补充因某种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专家成员。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各种奖励评审委员会。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应奖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定,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委托,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奖励制度改革和评审规则调整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根据咨询事项从相关领域专家中遴选,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报告;
(二)审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批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审议与奖励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和重大问题;
(五)对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主任批准,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全体会议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有效。
第十一条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向主席请假。
第十二条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议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各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审批,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表决规则进行。
其他事项可以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且只有在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和秘书长主持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报主任批准后确定,并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下列规则适用于成员在既定议题之外提出的事项:
(一)委员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报请主席批准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2)对于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动议,可决定是否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将其列入议程。表决方式由主席、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决定。只有得到出席会议的大多数成员的同意,他们才能被列入会议议程。
(3)本次会议根据评估表决规则需要表决的项目,奖励等级由表决结果决定。*可在讨论项目时发表意见,但不可提议以法案或议案形式改变某项目的奖励水平。对于议程上不需要表决的项目,当成员提出改变奖励等级的议案或议案时,如果表决得到出席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支持,该项目将转入下一年度由下一级相关评审组织会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审查,特别是参加表决必须出席,无特殊理由不得离开;
(二)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和《监督暂行规定》规定的行为准则,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和项目进行评审。
(三)独立行使评估权,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四)对评审中涉及的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
(五)根据工作需要,受评奖委员会主席委托或由评奖委员会决定,参与组织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
(六)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及相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审议相关问题时回避:
(一)被认为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被审议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三)被审议项目的负责人是完成单位;
(四)与所考虑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