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张XXX的妻子秦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妻子和母亲的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尸检笔录、死因鉴定书、等,清晰地再现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张XXX的全过程。特别是被告人供述中的一些细节能够与现场勘验笔录、尸检笔录、死因鉴定书高度吻合,具体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富县牛武镇寺庄行政村四家岔组楼台,并对楼台这个地方进行了描述,卷14页(在我村北侧,是一个弯道,地面是土的,一侧是地,另一侧是沟渠)。该作案地点描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案发地点(卷80页)的记载相符。
2、被告人供述张XXX反抗时用右手夺过矛(卷16页、17页、19页、23页均有)与死因鉴定书中说张XXX右手部之损伤系搏斗振扰伤(卷89页)相符。
3、被告人对死者张XXX掉进的土坑的描述是:“雨水冲的一个土坑,宽1米多,长3米多,深1米多(卷14页)”,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对土坑的描述:公路西侧一水冲坑内(卷80页)相吻合。
4、被告人使用的凶器矛(红缨枪)与死因鉴定书说的锐器相符。
5、被告人供述其用矛刺向张XXX的身体部位(胸部卷13页19页、头部卷17页、掉进坑里后使劲往背部刺了一下卷13页)与尸检笔录、张XXX死因鉴定书相吻合,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在张XXX掉进坑里后使劲往其背部刺了一下感觉这下戳透了,把他命要了(卷19页)与死因鉴定书结论张XXX之死系被他人用匕首类锐器刺击胸背致肺破裂并大出血而死亡吻合。
6、被告人供述案发时张XXX用塑料袋提着些饭,作案后被告人将饭扔向了河滩(卷17页)与补充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向北约60米的草丛地面上有三袋红白相间的塑料食品,袋内装有鸡蛋、辣子、豆芽相伴的炒菜(卷84页)吻合。
7、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案发现场由东向西650cm处,地面上留有残缺的胶底鞋踩踏痕”与被告人供述其案发时穿的一双黄胶鞋相吻合。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X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刁XXX进行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具体表现为:
1、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极其深重。
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作案有事先缜密构思、步骤清晰、犯意坚决的特点。案发前,被告人事先准备好了老鼠药、“红缨枪”,并把枪头磨得锋利,装上斧头把子。案发当晚,被告人找到被害人后不由分说,就用“红缨枪”刺向被害人胸部、头部,被害人无力反抗,逃离的过程中被告人还是穷追不舍,在被害人掉进路边的土坑里时,被告人已听到被害人发出微弱的“呜呜”声,但其并没有停止犯罪行为,而是用矛狠狠地戳向了被害人的背部。正是这致命的一击剥夺了被害人宝贵的生命。可见,被告人犯意之坚决。
2、被告人故意杀人的手段极其残忍。
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现场的照片以及鉴定文书等,我们清晰地看到被害人面部沾有大量血迹,右鼻部、右眼、左胸骨、背部、胸部、腰部、腿部以及手上有多处刺创,其中胸背部有两处刺创深达胸腔内致两肺破裂。根据被告人自己供述,其刺向被害人次数多达30余下。可见,其杀人手段已经到了丧心病狂、无以复加、令人发指的程度。
3、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潜逃长达10年,悔罪态度恶劣。
案发后,被告人不是自动投案,积极认罪,而是连夜潜逃,逍遥法外10余年。截至目前,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礼道歉,也没有积极赔偿,悔罪态度极差。
综上,本代理人代表被害人全体亲属,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因为不如此,无以告慰已故的被害人,使死者死不瞑目;也无以告慰被害人的亲属,使生者永难平复心灵创伤。
三、被告人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人刁XXX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年迈的母亲失去了赡养自己的儿子,也使依靠被害人为生活来源的妻子秦XXX失去了生活依靠,同时在感情也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487320元、丧葬费2442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26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以上共计601006.5元。以便安抚死者家属。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
廖景涛
XX月XX日
代理词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