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下辖12个县(市、区)检察院,市院共有编制160个。
1、机构概况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下辖芝罘、福山、牟平、莱山、长岛、龙口、莱阳、莱州、蓬莱、招远、栖霞、海阳12个县(市、区)检察院和开发区院1个派出检察院。市院机关下设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处、监察处、机关党委、行政装备处等18个内设机构。市院共有编制160个,实有154人。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该院在烟台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该院连续十三年被烟台市委、市*评为市直机关先进集体,被山东省委、省*评为“山东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被山东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评为“公正执法先进单位”。连续五年被省院授予集体一等功,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授予“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工作奖”、“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集中整治涉检信访问题专项活动先进集体”。该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于2001年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控申举报文明接待室称号,2004年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称号。
2、历史沿革
一九七八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有关指示精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及各县市检察院重新恢复组建。十月一日,烟台分院及所辖的十六个县市院正式办公,中断了十年的检察工作重新恢复,全区年度编制204人,分院18人,到年底全区实有*154人。
一九七九年,为迎接一九八零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根据上级指示,烟台分院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十月后大批*调入,烟台分院达64人,全区700人。本年全区编制777人,烟台分院83人。
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二年,机构编制无大变化。
一九八三年三月,烟台地区改为烟台市,烟台分院随之改称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原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和福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和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时,莱西县检察院划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一九八四年,全市共有检察*802人,市院78人。
一九八五年,全市编制为913人,市院104人,年终全市实有*946名,市院110名。
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根据烟编(1988)17号文通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烟台市与威海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威海市检察院单列,威海县、乳山县、文登县检察院划为威海市检察院领导,烟台市检察院抽编27人给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院定编为77人。同年7月19日烟编(1988)108号文通知增加市院编制41人,至此烟台市检察院编制数位118人。年终实有115人。
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市编委、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以检政字(90)第12号文规定从莱州市检察院抽调5名编制充实烟台市检察院,市院编制总额为123人。4月19日,烟编(90)35号文批复从芝罘、福山两区各划转3名编制,市院划转6名编制组建市检察院派出机构-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市院编制为117名,年末市院实有人数116人。
一九九零年五月,鲁(1990)101号文、(政)发(1990)号文规定,该烟台市检察院增加编制,烟台市检察院增为122,年末实有116人。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烟编(1991)101号文通知增加编制6,市院编制为128名,年末实有人数116人。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烟编(1994)30号文通知增编4人。同年6月2,烟编(1994)35号文同意设立“烟台市检察官培训中心”,属市院下属全民所有制工业单位,规格为科级,暂定编制为15人,其中可配备“中101”正副主任2人。同年8月12日,烟编(1994)47号文通知增加编制20明,从市院划转10个编制组建莱山区人民检察院。至此,市院编制数位142名,年末实有129人。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烟办普发(1997)44号文批准通过《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人员编制在142人基础上增加10人,定编为152人。其中检察长1明,副检察长4名;反贪污贿赂局局长1名(副处级);政治处主任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年末实有145人。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烟办普发(2001)50号文批准通过《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人员编制成为137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反贪污贿赂局局长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二OO二年,机构编制无变化。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烟办普发(2001)50号文批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市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指导处、侦查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渎职侵权检察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挂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牌子)、警务处(对外称法警大队)、行政装备处。
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督查、外事等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党委、开发区工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协同市委组织部门和当地党委考察县区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管理、司法警察警衔报批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负责院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宣传教育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和复核、复议案件;承担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嫌涉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掌握全市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研究制订全市侦查监督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四)公诉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起诉的刑事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公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嫌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审查起诉和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五)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市区的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指导处、侦查处和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六)渎职侵权检察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等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和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市区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七)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以及对*和*机关办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指导;承担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对刑罚执行活动、变更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抗诉的案件;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和对监管干警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控告;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再审维持原判,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九)控告申诉检察处(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举报线索进行统一管理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交办、督办有关案件线索;保护、奖励举报人;受理服刑犯罪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督办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受理刑事赔偿申请,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订全市职务犯罪预防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一)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查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工作发展规划;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物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及专业技术培训;研究制订全市检察技术和信息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挂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牌子)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本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对检察工作中使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汇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执法检查;负责编辑检察工作年鉴和本院检察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支队)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导;组织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订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指挥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本院直接查处大要案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行政装备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的行政装备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院机关财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赃款赃物保管、各种装备物资购置、分配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内部保卫、行政接待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由院党群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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