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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科普小知识2022-02-26 1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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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中文名:司法改革

主要对象:法院、检察院系统

改革目标: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公正

1、概述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所谓司法改革,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司法改革

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今年以来,司法改革紧锣密鼓,攻坚克难,统筹兼顾,扎实推进,最近,*确定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个省市作为首批改革先行试点,更是引发社会关注。

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系统性、协同性强,必须要先行试点,为整体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大,每个试点地区的情况也各有不同,由此,做好试点地区的司法改革方案设计与实践推进,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步至关重要。

司法改革是*机制的改革,也是一场涉及司法人员工作角色、利益调整的改革,能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关系到改革能否成功。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步,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司法人员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各地在试点工作启动前,要做好动员工作,把所有的政策和道理说明白,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策上来,使人们理解、拥护、支持改革,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推进改革的正能量。在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既需要改革的勇气、锐气,又需要审慎的态度、务实的办法,在深入调研、弄清情况、找准问题基础上,研究提出科学可行的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改革的力度、进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

当然,改革就要触及利益,改革必须触动利益。那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陈规陋习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权责调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革除的,必须做好趟深水区、啃硬骨头的准备。

迈好司改试点工作第一步,要把注重顶层设计和鼓励基层实践探索相结合,加强统筹兼顾,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司法改革加强顶层设计,是确保各地各部门司法*改革的方向、思路、目标符合*精神,确保司法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同时,试点地区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层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路径。当前,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已经明晰,试点地区的改革也已破冰起航,要有改革的信心和勇气,不等待观望,不怕触及深层次矛盾,要按照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主动抓好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

2、现状分析

当下我国现存司法理念是本土法制传统与西方现代文明的博弈与混合。一方面是中国古代数千年从未间断的一脉相承的封建专制,一方面是中国近代的西方半殖民统治以及改革开放后西方思想的侵入,再加上解放后受苏联的影响的相当一段时间的法律虚无主义,造成了我国在司法理念上缺乏整体意识与基本共识。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已被破坏,新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建立,现代司法理念处于一种无所是从的状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度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变,迫切需要一种与传统不同的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与之配套,第一轮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第一轮司法*改革重视程序正义,侧重审判方式的改革,强调司法人员职业化,并提出改革经费划拨,司法人员任命等制度,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问题。而当前的第二轮司法*改革,则特别强调司法要服从大局,司法要走群众路线,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坚持调节优先,裁决为主的原则。两轮改革路径大相径庭,司法*改革方向的混乱,折射的也就是隐藏在其背后的司法理念的混乱,或超脱,或守旧,脱离我国现有国情。有人说我国没有司法理念,我认为这是不对的,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与变革都有它的指导思想,从现在的状况看,只能说我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成熟的系统的稳定的现代的司法理念,目前我国的司法理念正走在本土历史司法观念与现代理念对接的路上,是司法理念现代化的过渡阶段,因此显得迷茫与混乱。


司法改革

一方面是在中西司法理念比较上的妄自菲薄,片面夸大西方司法理念的先进性,坚信西方的“现在”就是我们的“未来”。改革开放以来,有些人致力于传播西方现代司法理念,缺少对自己司法制度与实践的历史现状的了解。尤其是建立在现代通用的概念和范畴之上的、在现代的语境中所做的实证性研究十分匮乏。因此,每当面对西方司法理念“博大精深”的体系时,我们常常感到自惭形秽,而当两种理念在进行交流和对话时,显示出的是一种时代话语上的差距,以及思辨之严谨与口号之苍白的鲜明对比。于是,我们常常不得不承认自己理念的贫困,心悦诚服地接受西方理念的体系。

另一方面是对西方文明成果的全盘摒弃,忽略司法发展的共同规律,对旧制度既有成效难以割舍,司法理念抽象化、口号化。我国在制度建构和改革过程中,往往显得理念准备不足、甚至完全没有经过理念上的论证,在司法制度建立之后,亦缺乏对其内在理念的系统阐发。因此,表现为制度设计上的不系统、不周密和较大的试探性、灵活性。在改革的特定时期,这种方法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由此也就埋下了任意性的伏笔。现在我国关于司法理念的论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出现的。表现为类似于“为民司法,和谐司法,服从大局,走群总路线”之类的口号,并辅之以运动式的动员和推进。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极端,一方面容易导向民粹化谬误,另一方面则掩盖了其内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极易招致同样意识形态化的反驳,使建立在正当性与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学性的基础。诚然,口号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式的感性宣泄终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务实的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潜伏着一种非理性的灾难。为民司法,和谐司法,服从大局,走群总路线,太抽象,太笼统,不具有对司法*改革进行具体指导的作用,容易导致极端,背离司法价值,还容易掩盖了方向,迷失了眼睛。口号在其热情鼓动之下,往往可能掩盖着一种潜伏的隐患,导致美丽形式下冠冕堂皇的利用与乘虚而入,被某些人钻了空子。司法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能体现在制度的设计上。

3、必要性

当前第二轮司法改革特别强调司法要服从大局,司法要走群众路线,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坚持调节优先,裁决为主的原则等等,甚至有些地方主张重回马锡伍审判制度,以及奉行“无底线”的调节等。在我国*与法治还未健全之际,特别要注意改革的偏激,避免急功近利。

如果从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算起,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第三轮。如果用法官的形象做个简单的比喻,一开始是穿起法袍,拿起法槌,后来又强调放下法槌,走向“田间地头”。现在,“职业特点”、“司法规律”等提法预示着,司法改革再次回归到“职业化”这个本质。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也本应是一个社会最为持重稳定的力量。15年,弹指一挥间,中国的司法改革却像进行了一次轮回,并且俨然已经冲在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线,类似于先锋角色。

从执政党的角度来说,的确,社会纠纷的裁决、社会矛盾的化解、利益关系的调整,法治的办法才是最靠得住的。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体系的公信力持续下降,甚至走向崩解,那么社会纠纷、社会矛盾就会直接压到党和*身上,最终将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状态,直接危及人们的政治认同。

因此,中立和公正的司法裁判,已经是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的重大课题。过去多年人们呼吁要解决的*性问题,比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对司法的地方干预等等,都被纳入了此次司法改革要解决的范畴。虽然一些更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但此轮司法改革的内容清单还是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事实证明,抛开意识形态的一些是是非非,*的改进空间仍然很大,我们更多的时候不是不可为,而是不作为。

特别需要提出的一点是,对于司法改革方案,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只是一部分;顶层设计虽已有,但落地仍处于试点阶段。因此,我们特别需要走到实际工作的一线,了解真实的司法世界,让改革不会异化,不会变成作秀之举,不会变成只是“提高待遇”。

4、改革实践

自2004年和2008年启动两轮司法改革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第三轮司改进程,直指解决“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两大难题。“推进司改,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提法,可追溯到1997年的十五大。但在经前两轮力度不可谓不大的司改后,成效并不尽如人意。可见,只在机制上理顺关系,不触动*框架,收效并不显著,硬骨头显然留给了此轮改革。如此前报道所言,本次改革期待就是“在一些重大、关键、敏感问题上动真格”,打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怪圈,实现“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司法改革

法院改革再出发

建立法院人员管理制度5项措施

1、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2、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3、建立法官员额制

4、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

5、完善法官选任制度

多年以后,人们回顾中国司法史,一定会反复提起2014年7月9日这一天。

这天上午,在泉城济南,《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正式发布。

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了部署,*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明确了深化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拉开了改革的大幕。15年间,法院改革次第推进,逐渐步入深水区。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四五”改革纲要是未来五年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重点包含8个方面45项改革举措。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目标是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这次改革迈出的步子很大,方向上也正是朝着理想的法治图景去走。”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萱告诉记者,“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法院改革,法院改革也将引领和带动其他的改革。”

人事管理改革:以一线法官为中心

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是“四五”改革纲要的第一大看点。

法官不是“官”,而是裁判者。但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

“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贺小荣表示。

2014年6月16日,*司改办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强调,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具体来讲,“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五项措施:一是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二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四是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五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健全司法责任制:破解法院地方化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院长、庭长享有对案件的审核权,一个案子作出判决要经过层层审批。这种行政化的结构广为诟病。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贺小荣说,“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改革的主要措施一是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二是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此外,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司法改革

“四五”改革纲要发布之际,正值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作为基础中的基础,人民法庭是当之无愧的改革“试验田”。

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以独任审判为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在人民法庭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有利条件最多、成本消耗最少、作用最明显、效果最直接。对人员力量较强的中心法庭,可以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人财物省级统管:剑指法院地方化

如果说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为了破解法院行政化问题,那么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则明确指向了法院地方化的顽疾。

立足审判权的*事权属性,“四五”改革纲要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如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等。

“统管只是依托省一级的制度平台统筹管理,并不是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贺小荣强调。

在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此外,在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深化司法公开、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等方面,“四五”改革纲要也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司法改革必须“打包”,即改革所涉及的司法核心元素和环节必须同步推进。事实上,“四五”改革纲要的一大特点就是系统性,纲要充分考虑了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内容设置、进度安排等方面相互呼应,确保稳妥有序推进。

记者获悉,最高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院长周强担任组长。最高法院将配套推出的贯彻实施方案,确保“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各项举措有序推进。改革将如何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人们拭目以待。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全文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四五改革纲要)。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确保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其中有不少亮点,如强化*司法保障,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首次提出对于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明确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收结案的错误做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最高法院研究制定了“四五改革纲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最高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四五改革纲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不仅明确了改革目标,还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三是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四是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5、实施方案

2014年3月11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参加辽宁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两高”报告,并表示,司法改革方案即将公布。

【司法改革】调研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筹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回应“应当加快推行司法改革”说,目前司法改革的焦点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还需积极审慎稳妥地思考;有些改革路线比较清晰,有些是目标清晰,路线图还没有完全清晰。比如省以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统筹,还需要组织调研听取意见。


司法改革

【改革重点】将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回应“两高还需进一步深入司法公开,选取更多的判例公布审判文书”说,2014年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加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力度;其中建立案件质量的终身负责制,也是改革内容之一。

【司法考评】考评不能够完全依靠数字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针对“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的问题”说,基层司法人员的考评成绩现在通过数字体现,但整个办案工作不能够完全以数字为依据,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015年4月9日,据新华社消息,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和社会*改革的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和社会*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

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印发的首个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其中,对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实施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留住人才。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将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此外,还将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并在2015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

6、改革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司法*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民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坚持依法推进,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凡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应在修改法律后实施;坚持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推进。


司法改革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为重点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

从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规律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

从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该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订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国司法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入推进。

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9日至12日)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

2014年6月,*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

2015年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杨晓超表示,北京已被*确定为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改革方案上半年将报送*审批,若审批顺利下半年将开始试点。

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发布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法规定,法官枉法裁判等7种情形属于违法审判,必须追究责任;最高检列举了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11种行为,其中包括刑讯逼供、包庇犯罪嫌疑人等。

2015年12月4日消息,从*司改办获悉,北京、河北等14个省(区、市)作为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已向*提交试点方案。

2016年1月6日人民日报消息,*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表示,司法*改革任务,大部分要在今年完成。下一步将在诉讼制度上重点突破,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7、意义

司法改革直面现实种种问题

用上述中国标准来衡量,我们也可以看出过去司法改革的不成功之处。在独立审判方面,无论是法院作为一个机构,法官作为一个职业人员,还是审判作为一套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存在着极大的行政化的问题。法院在事实上被视为地方*的一个分支机构,经常要直接接受*的行政命令和执行*的任务,法官是事实和法律上的公务员,对*的命令和任务随时待命。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也是一种行政上下级的关系,上级法院不仅对下级法院做出的判决有审查权,还决定下级法院的人事和资源分配。就审判而言,地方*、政法委和党委对案件的干预可谓众所周知,几乎不用多费唇舌在此描述。

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不受尊重也是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如笔者在一些基层法院的调研中发现的,这是当代中国法官最感到痛苦的一面,也是法官不受到尊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读读这段话,“一方面,旧制度下的司法权不断超出其权力的自然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权从未全面履行其职权。……法庭时而获准制定*规章,这显然超出法庭所辖范围;时而又被禁止审理真正的诉讼,这等于被排除于自身权限之外。”如果不知道这段话出自《旧制度与大革命》,也许会有人认为这是在描述中国法院的尴尬处境。两种模式确有类似之处:在当代中国,一方面,法院作为*的事实上的附属,必须承担很多行政和社会功能,其工作内容可以从政治维稳到为争当精神文明先进城市而上街打扫卫生。另一方面,迫于地方行政压力,法院通过立案把关,回避了很多本该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的争议。

就审判程序而言,无论是程序法、证据法还是审判实践都还比较粗糙,不能做到通过详尽且可行的规则,充分给两造当事人以平等权利,而法官作为审判者居中平等主持。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规则本身还是司法机关的实践,对当事*利的保障都严重不足。整个法律文化仍以尊卑关系来看待*机构和个人,体现在未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和被告置于完全平等地位,同时从成本的角度,也不愿意耗费资源保护权利。同时,司法体系和其深嵌于其中的大制度并不对下负责,也很难产生对个人的义务感。

司法公开可能是中国司法改革成就最显著的一个方面。案件公开审判、判决上网等的推行,已经对审判人员造成很大的压力和制约。在现行的政治环境下,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代表大众对司法权监督的最有效方式。虽然媒体报道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在某些案件中起到了负面作用,但总体来说,媒体监督的作用是正面的,对严格遵守程序依法公正审判的法院和法官来说,媒体监督根本不会造成压力。但尽管如此,中国的法院判决尚未形成充分说理的习惯,这对司法透明的贯彻大大打了折扣。道理很简单,如果判决简单粗疏,不把事情和道理说清楚,那么无论当事人还是公众(包括媒体),看了判决也不甚了了,这种透明再彻底也没用。

就法官的个人职业自主性而言,中国法官在制度上缺乏独立品格,平均专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前所述,在职业身份上,法官只是个公务员,待遇常常比公务员还低,升迁又慢,职业尊严感付之阙如。在法院内部,存在着从书记员、普通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到院长的官僚科层制,法官个人缺乏独立性。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也许可以独立办案,其办案质量只是受到个人专业素养和道德品格(如抵制腐败诱惑的能力)的制约,一旦受到*和院内上级的干涉,则几乎没有抵抗力。此外,就法官队伍建设而言,法官职业培训的政治教育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淹没了其解决纠纷的专业功能。

中国的司法改革,无论如何着手以何种步骤进行,都需要正视上述问题。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就必须给司法体系以正确的定位。无论法治如何定义,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都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可或缺。现代法治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公正解决纠纷,即所谓“Accesstojustice”。

司法改革增强执政党权威

对于司法改革,除了专业讨论,我们还更有必要从执政党的角度再仔细剖析一下。

撇开可能会让某些人不自在的“权利与*”的说辞不论,在任何成熟正常的政权体系内,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分工和制衡都是体系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工,有司各专其职,在国家权力的不同方面行使权力,能够通过分工实现效率,有利于国家权力资源的最佳利用。

执政党需要意识到,专业、独立、公正的司法,可以增强其所掌握的国家政权的政治认同。国家的法律是由其最高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直接体现的是掌握最高权力机关多数席位的执政党的利益,间接体现的是执政党背后的人民的利益。对执政党来说,使自己制定的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这符合它的最高利益。“民无信不立”,对于执政党来说,切实遵守和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是执政党增强执政权威和公信力、赢得全社会民众信任的坚实基础。

使自己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贯彻执行的最佳方法,就是建立一套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忠实地适用已经制定的法律,一切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为准,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包括来自执政党的某些官员和某些级别的*的干扰。这样一套司法体系,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符合执政党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

如果我们以这些标准来看待新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可以初步得出结论:这些措施在总体上是积极的,对司法现行存在的问题也颇有针对性。

但另一方面,各项具体的措施也难免可能有着一些其设计者本不欲发生的负面效果。如省法院直管,其出发点当然是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笔者的调研中,有些基层法院法官对此表示欢迎,因为这可以让他们立竿见影地摆脱当下存在的基层*的干预,至少大概不用再看县委书记或者财政局长的脸色办案,但也有一些省级法院成为操控干涉下级法院的新官僚机构。对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其出发点也非常正面,但也有担心认为法官的位置成了“香饽饽”,最后还是被那些有权力有关系的人(而不是业务能手)所把持。在设计具体改革措施时,这些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需要得到充分考虑。

无论如何,总体上讲,四五纲要以及其所依据的*文件,为中国司法制度向着更专业化、更独立公正和更透明化迈进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

8、2016年司法改革

四项内容

来自*政法委的最新消息显示,2016年,包括北京在内的我国14个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包含*生产建设兵团)将正式启动司法改革,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将全部启动改革。

本轮司法*改革主要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又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与重点任务。法官检察官员额数不超过*政法专项编制39%。这意味着原先在一线办案的部分审判员和检察员、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员,将要退出员额。

2司法责任制(核心)

完善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

改变以往所有案件需要庭长、厅长甚至副院长、副检察长审批的模式,以具有丰富审判和办案经验的主审法官和主任检察官独立审案办案。

3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2015年4月,上海公布入额法官、检察官薪酬调整水平,暂时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青海省则计划将法官、检察官的平均工资提高50%;在深圳,每名法官工资约增长1500元左右;吉林、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将法官、检察官待遇问题提上日程。

4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人员主要由地方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这种情况下,导致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地方。

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司法机关财物的机制,努力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9、司法改革时间表

●2014年6月6日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正式启动。随后,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作为第一批省份开始试点。

●2015年5月5日

*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确定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至此,本轮司法改革试点省份达到18个。

●2015年12月

*司改办对外发布消息称,北京、河北等14个省(区、市)作为第三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已向*提交试点方案。

●2016年1月

记者从*司改办获悉,今年,14个省(区、市)将正式开始司法*改革试点,这意味着我国所有省份全部启动司法*改革试点。

10、媒体专访

司改四项试点今年普遍推开

——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人民日报)

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用专门篇幅,从十个方面客观总结了人民法院2015年深化司法改革情况。本轮司法改革进展到现在,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有何难点,2016年司法改革重点任务又有哪些?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接受记者采访,介绍了相关情况。

记者:本轮司法改革与以往相比有何特点,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李少平:这一轮司法改革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与以往相比,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顶层设计的力度前所未有;二是改革的广度深度前所未有;三是改革释放的红利前所未有。

改革成效最终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衡量标准。这轮改革举措着眼于解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让老百姓能够打一场公正、透明、方便的诉讼。比如,我们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2015年5月到12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增长66.51%,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信息公开等“立案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可以说,通过司法改革,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石逐步确立,老百姓也将会享受到更多的司法改革成果。

记者:这轮改革有哪些难题需要下功夫攻克?

李少平: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我认为,这轮改革难点很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改革要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机制问题。比如,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地方化问题,通过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等一系列举措,尝试从*上避免诉讼“主客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第二,改革要注重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这轮改革提出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试点以来,这项改革成效明显。但是,实行司法责任制后,责任划分如何把握,裁判标准如何统一,法官认识差异如何解决,都是需要立足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进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实践总结和改革评估的。

第三,改革要关注时代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长,2015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已经达到1950多万件。而我们的诉讼制度、资源配置和司法能力是否能够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是改革必须考虑的问题。

记者:今年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有哪些重点任务?

李少平:2016年是改革的攻坚之年。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国普遍推开,绝大多数改革任务要在今年完成。今年司法改革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适时增设巡回法庭。研究提出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研究制定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的意见。

二是完善诉讼制度。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庭审质量,防止庭审“走过场”,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探索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实现更高层面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三是完善司法为民机制。继续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和司法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全面深化执行*改革,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四是完善法官制度。根据*深改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开展试点工作。落实《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在完善司法责任制和法官惩戒制度的同时,研究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的意见和具体措施,维护司法权威。

11、重要指示

2017年7月,**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近日对司法*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司法*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调,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要统筹推进*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12、重要会议

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2017年7月10日在贵州贵阳召开。**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在会上传达*重要指示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南,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相关配套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国务委员、*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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