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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

科普小知识2021-12-19 15: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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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根据协议,依法协助证券发行人销售其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委托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中文名:证券承销

英文名:Securitiesunderwriting

相关概念:证券;企业融资;金融;证券销售

1、证券承销的定义与类型

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根据协议,依法协助证券发行人销售其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委托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承销业务分为代销或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先全额买断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证券公司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按照约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证券公司负责认购,并按约定的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发行价款的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

为了防止证券公司超出风险承受能力承销证券,《证券法》还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砸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其他证券公司组成。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承销业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平竞争。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如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干预等.

(2)投资者优先。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或者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不得有故意囤积或者截留、缩短承销期、减少销售网点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3)关联关系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成为股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证券公司持有发行人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发行人持有证券公司7%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5名股东之一;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具有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4)财务风险指标。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包销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3亿元。


证券承销

证券发行方式

按照中国的证券法规和证券发行实践,目前的证券发行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⑴认购证抽签发行。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证券时须首先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公开发售认购申请表(认购证),每一单位的认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并载明认购证号码;在认购证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证券认购证号码进行尾数抽签;凡持有中签认购证者,方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认购证将作废。⑵存单抽签发行。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时须首先通过银行机构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发售专门的定额定期存款单,每一定额存款单同时代表一定数量的证券认购权,并载明存单号码;在存单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上述存单号码进行尾数抽签;凡持有中签存单者,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的存单将转变为单纯的定期存款单。⑶上网定价发行。这是近年来普遍采取的方式,依此发行方式,承销人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定价招募;每个已在两大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证券帐户的投资人可以认购规定数量的证券,每认购10手证券标明一个认购号;在认购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在公证人监督下对认购号进行尾数抽签,中签者的认购将生效并交割证券,而未中签者的认购资金将返还。上述证券发行方式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热销特点,与国际资本市场不同。

3、证券承销协议

按照国际融资惯例,证券承销协议通常是在发行准备阶段起草,并且在证券发行和招募文件披露前的最后时刻方签署(特别是发行价格条款)的,其目的在于避免市场风险,保障协议效力的确定性,保障承销协议与招股书披露的一致性。但按照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须预先获取批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承销风险。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于承销协议的必要条款要求比较简单,《证券法》第30条规定了7项必要条款,但在证券法实践中其内容往往要更多些。我国实践中使用的承销协议与国际证券市场中使用的承销协议在基本条款上大体相同,但有以下内容区别:⑴证券承销通常采取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⑵对于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的规定较为简单,且有利于发行人;⑶协议中通常不规定陈述与保证;⑷证券发行价格条款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并通常受到政策限制。这些特点实际上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热销状况有关。

4、证券发行价格

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证券承销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发行人与承销人在承销协议中争议的焦点,这对于股票发行来说表现得最为明显。从整体来看,影响证券发行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因素、行业因素和发行人公司因素三方面。按照我国的法规,证券市场中目前主要采取市盈率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实际上采取政策控制。在国际证券市场中,确定证券(股票)发行价格除采取市盈率法、净现值法(NVA)和现金流量贴现法(DCF)等定价技术之外,还广泛采取路演(RoadShow)方式和市场调研方式协助确定发行价格。

按照目前的政策控制,证券发行人和承销人在确定证券发行价格时,首先须考虑证券监管部门依据市场因素所确定的发行市盈率上限,并在该限制下选择拟发行证券的PE值;然后根据盈利预测审核结论所预测的每股当年税后利润乘以发行市盈率,以此确定发行价格。由于目前的市场始终未脱离热销状况,故承销人的商业风险较小。

5、招募文件的披露

根据证券法规的要求,在中国的任何证券发行均须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其招募章程须在指定报刊以登载方式披露。从理论上说,招募文件的披露通常应包括三项行为:⑴经验证后正式签署;⑵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或私募送达;⑶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但由于我国对招募文件内容的确定采取实质审批程序,就使得招募书披露过程进一步复杂化。在多数情况下,招募文件的披露须经过以下程序:⑴经验证后初步签署;⑵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文;⑶对招募文件修改后再签署,并再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⑷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和披露;⑸向证交所履行备案手续。


证券承销

根据《证券法》和现行法规,招股文件的刊登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⑴招股文件的披露行为包括: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书概要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将招股书全文置于发行人公司所在地、证交所和承销网点;将发行公告和其他招股信息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⑵在招股文件公开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书内容;在获准公开募股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时披露招股书概要、招股书全文和发行公告等文件。⑶招股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招股书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⑷发行人和承销商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招股文件的同时,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非指定报刊披露招股文件,但须保证不同报刊的披露内容一致,且在非指定报刊的披露不得早于指定报刊披露。(5)《证券法》强调任何招募文件的披露必须经过审批,并且上述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基金证券发行。

6、承销业务审计方法

在证券承销业务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程序前,一般要对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作初步调查和了解。如果通过初步调查和了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程序:①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②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发现其并未有效运行;③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如果认为继续研究内部控制是可行且有效的,则我们应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并根据评价的最终结果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对内控制度的符合性测试

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旨在检查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或能否取得预定效果,以评估控制风险。例如:某审计人员对ABC证券公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过程如下:

(1)确定抽样总体:ABC证券公司2000年1-12月所有证券承销业务。(2)确定样本量:根据可接受的依赖风险和可容忍误差,确定样本量为20个。(3)确定抽样方法:采取随机抽样法,从抽样总体中随机抽取20个。


证券承销

经测试,承销业务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符合性测试相符率较高,可适当简化实质性测试审计程序。符合性测试结果如果没有出现偏差,则可以按计划信赖客户的内部控制系统,若出现偏差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选择,降低信赖点或放弃对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信赖;修改审计程序或扩大样本量。应用上例,注册会计师计划信赖度为适度,按计算后的计划信赖点为3,其样本量为20,若抽查结果没有发现偏差,说明内部控制是可以信赖的,这时可按原计划确定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若发现一个偏差,则注册会计师可作如下选择:降低计划信赖程度,修正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如将计划信赖点降为2,并据以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若仍按原计划信赖该内部控制,则应将样本量增加到40,若经检查未发现新的偏差,则可按原计划信赖该内部控制。若认为该信赖无法得到保证,则可放弃对该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信赖,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程序。偏差一旦大于3,则视为信赖无法保证,应将控制风险评估为高水平。

根据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实施实质性测试

对代发行证券的审计,应获取或编制代发行证券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核对相符;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代发行实物券,列明证券类别、名称、票面价值、承购和发行价格以及总金额,并与有关的账户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在外保管的证券,应查阅有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可向保管人函证;检直有关承销合同、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方面的规定,代发行证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其计价及成本结转是否正确,是否与承销合同、协议相符;根据不同的承销方式,检查在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余额其移交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验明代发行证券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对代发行证券款的审计,应获取或编制代发行证券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核对相符;抽查本期代发行证券款增减变动是否真实、正确,并与有关承销合同、协议核对,如为上网发行的证券,则应看其清算金额与证券交易所。

7、证券承销商职能

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购买(Buying)、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所谓顾问功能(Advisory)

所谓顾问功能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

购买功能(Buying)

购买功能指由于承销商的存在,在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避免了证券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

分销功能(Selling)

分销功能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


证券承销

保护功能(Protective)

保护功能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证券承销商义务

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禁止预留义务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备案义务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安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禁止承销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


证券承销

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不得虚假承销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

其他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8、证券承销商资格与保持

1.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2.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1)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3)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4).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证券承销

这些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但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的除外。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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