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阁是如何组建的
1885年12月22日,第一代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第一任内阁。四年后*宪法颁布后,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弼天皇。而宪法内文并没有“内阁总理大臣”及“内阁”名词。内阁当时依据内阁官制之法律运作,但实际上职权并不明确,内阁总理并没有阁臣的任免权,由于任免权在天皇手上,所以当内阁意见不一时只能总辞。
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改为“议院内阁制”。根据《*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行政权的主体,一切负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都必须在内阁的统一支配之下。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而不能是现役的武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或罢免),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国会*中选任。
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即执政党)组成的,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内阁总理大臣的当然人选,其内阁成员也多半是从该执政党所属的国会*(主要是众议院*)中任命的。
日本内阁的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主要行使下列职权:负责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缔结条约;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预算;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及恢复权利。此外,内阁还有权对天皇的有关国事行为提出建议和承认;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召开国会;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参议院紧急会议等。内阁还负责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及任命各级法官,向国会报告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等。
内阁行使行政权,集体向国会负责。当众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了信任案,而此后10天内众议院又未被解散,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当众议院总选举后,首次召集国会时,原内阁也必须总辞职,然后国会重新选举内阁总理,由新任总理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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