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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科普小知识2021-07-21 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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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总局[〔2020〕3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估、人才评估和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科技评估体系,消除科技评估“纸上谈兵”的不良倾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打破“纯纸质”科技评价不良取向的若干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试点实施一年后,将进行实施效果评估,相关措施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效果良好的措施将由相关部门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和推广。

电话:010-58884332

科学技术部

2020年2月17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披露的)

打破科技评估“只论文”不良取向的几点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估、人才评估和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 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消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国家科技奖励和创新人才促进计划等科技评价中对论文数量和影响因素水平的过度重视。 财政部忽视了“唯论文”的质量、贡献和象征性成果的影响等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分类评估和评价的指导。实施分类评估和评价,重点关注象征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对于基础研究科学技术活动,注意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则、新机制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论文评审实行代表制,代表作品的数量应根据科技活动的特点合理确定。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1/3。加强代表性作品的同行评议,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和影响、与当前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代表性作品的数量和影响因素的水平不作为量化评价指标。

(2)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重点应放在评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断和治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学报告、软件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论文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评价指标。

(三)提高优质成果的评价权重。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或实际应用效果的象征性成果可视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至权重的10%。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有重要学术影响和推动作用的,权重可提高至30%。对于那些已经在实践中应用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权重可以增加到50%。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机构和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在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内科技期刊、国际公认的行业顶尖或重要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和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单位学术委员会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应参照中国科技期刊优秀行动计划确定。国际公认的国内外*或重要科技期刊和*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进行评选。“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以根据高质量的成果进行评价。发挥同行评审在高质量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项目评估侧重于评估项目(主体)的可行性和先进性,而综合绩效评估侧重于评估项目(主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

(4)对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课题),论文不作为应用指南、项目评价、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评价指标。,发表论文不需要填写申请表、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

(五)对于基础研究项目(课题),论文评价实行代表制,代表作品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篇。在申请表、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关注代表性作品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关联性;在项目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随机抽查过程中,主要对代表性作品的质量和应用进行评价。

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评价优秀支撑服务能力。重视评价科技创新基地在支持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作用。

(6)对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基地,重点评估对国家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以及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求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评价指标。

(七)为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基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评价指标。

(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学工程研究基地,重点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和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论文评审实行代表制,每个评审周期的代表作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件。

四、*科研机构优秀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重视对科研机构完成国家使命和目标的评价,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

(9)对于技术研发机构,重点应放在成果转化和支持产业发展的绩效评价上,而不是以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指标。

(十)对于社会福利研究机构,注重对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评价、社会责任的效果评价,不以论文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评价指标。

(十一)对于基础研究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的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重大国家需求等论文评审实行代表制,每个评审周期的代表作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件。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定优秀成果的质量和贡献。注意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十二)申请自然科学奖,注重成果的独创性、认可性和科学价值。论文评审实行代表作品制度,代表作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件。

(十三)申请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评审结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以论文为主要评审依据。

(十四)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合作奖也应执行分类和评审要求。

六、推进创新人才计划,选拔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人才。重视对学术道德水平、学科领域的活动和影响、研究开发成果的原创性、成果转化的效益、科技服务的满意度等的评价。

(十五)对于科技创新和创业,重视创业对创造企业促进就业、产业技术含量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价,不要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评价指标。

(十六)对于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注重评价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论文评审实行代表作品制度,代表作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件。

(17)对于关键领域的创新团队,重点应放在评估团队的协作和创新能力,以及团队领导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论文评审实行代表作品制度,代表作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件。

(十八)其他科技人员计划也应执行分类和评价要求。

七、培育和建设中国高质量的科技期刊。以培养世界一流的中国科技期刊为目标,促进中国科技期刊的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

(19)加快实施《中国科技期刊优秀行动计划》,推进龙头期刊建设,培育重点期刊和梯队期刊,鼓励创办高起点英文期刊,提高中文期刊英文摘要质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引文索引”体系。鼓励财政资助的论文在国内高质量的科技期刊上发表。

(二十)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定期公布国内外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施动态跟踪和适时调整。管理不善、学术声誉差、商业利益至上的学术期刊被列入黑名单。

八、加强论文出版支出管理。建立和打破“纯纸质”的基金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严格管理论文出版支出。

(21)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性作品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出版费用可按规定计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其他论文的出版费用不得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费用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论文交流作者或第一作者单位学术委员会批准,有必要发表论文的,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对于列入“黑名单”和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相关论文发表费用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的结余资金。

(23)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列入国家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论文发表的审核。

(二十四)相关院校、科研院所等应审查发表论文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文件应严格审查和管理。不允许链接发表的论文数量、影响因素等。带着奖金。

九、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十五)对打破“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院校和研究机构未能有效实施,存在严重的“唯论文”问题,或发表过获奖论文等。应通过面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本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估专家的培训和指导,及时纠正项目评估中的“只论文”现象。

(二十六)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加强论文出版管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发表后,对那些仍“名存实亡”且学术贡献不大的论文,将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论文发表不允许过度宣传,不推荐论文数量和影响因素作为宣传报告、工作总结和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