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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高教改革可设负面清单

科普小知识2022-04-02 09: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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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高教改革可设负面清单

我们可以参考最近建立的“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的做法,在高等教育领域列出一份“负面清单”。它只规定了学院和大学不能做的事情,并给予学校所有其他的*。

■我们的记者陈彬

对于国内部属高校来说,今年和明年可以称为“制宪年”。根据教育部的计划,所有“985工程”建设高校应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制宪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其他*部门所属高校也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

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大学章程的重视,反映了我国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注,使按照大学章程管理大学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然而,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峰认为,在当今高等教育需要继续深化改革的时代,尽管大学章程已将大学带入“宪章”时代,但我国公立大学在相关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

如何保证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中国科学报》:相关部门开始制定《大学章程》计划已经两年了。你认为未来的大学章程能解决“依法治校”的问题吗?

钱峰:我认为,大学章程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促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形成新的治理体系,在维护师生权益和尊重学术权利方面发挥作用。然而,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但是,如果这些不确定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影响公司章程的实施效果。

首先,大学制度的法律效力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大学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从制定过程来看,宪法制定主体的构成并不适合现代法人制度。中国公立大学的组织者是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办法》明确规定了章程的地位和制定主体,但也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大学章程,这使得大学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直接影响了章程的法律效力。

其次,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关系难以平衡。在我国,大学身份和使命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多样性,这使得尽管《办法》要求宪法明确规定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践中很难规定*的权力和责任。此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与协调贯穿于大学的整个发展过程。大学的规章制度不足以规范学校的其他机构和*决策机制,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作为大学的“宪法”,仍然难以平衡党委的领导、校长的行政权力、教授的学术权力和师生的*监督权力,实现各种权力的有效有序运行。

最后,如何在宪法被批准生效后实现有效监督也是一个问题。中国公立大学缺乏科学的分类。“同质化”现象严重,办学定位不明。由于缺乏准确的办学定位和目标导向,高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资源配置、制度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缺乏针对性。虽然《办法》规定高校应指定专门机构对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接受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但这种监督很可能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

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需要成熟。

中国科学新闻:你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这些问题?

钱峰: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改进和改革。例如,针对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我们可以以权威的立法机关作为大学章程的审批机构,尽快完善大学章程的上位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的章程细则,使大学章程的制定能够以权威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另一个例子是进一步理顺*与高校的关系,使*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具体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硬管理转变为软管理,从而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教育体系,保证高校依法办学。

中国科学报:你提到的协调措施主要涉及大学与外部制度和机制的关系。大学内部有必要进行一些调整吗?

钱峰:是的,在大学内部,我们要优化大学的组织结构,完善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教学科研体系”,建立成熟的权力制衡和监督体系。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避免任何形式的垄断或权力。明确界定高校行政权力的服务性质,将当前的“领导”行政权力规定为“服务”行政权力,以保证教授对学术事务的管理。

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友会制度等形式,畅通表达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部门和研究所及以下的*通过*选举产生。选举前,候选人向本单位员工公开表达自己的管理计划和其他相关观点,展示自己的管理才能。这是解决当前部门领导主要向上级负责而不是向下级负责的问题,提高办学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

优化“上下游”配置

中国科学新闻:在你看来,你提到的措施是平行关系还是“关键措施”?

钱峰:基本上,这是一种平行关系。当然,会有一些交叉环节,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

应该说,目前大学和教育部门都已经非常详细地制定了章程的具体条款,但在制定了章程之后应该做些什么呢?相关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后续管理?如何管理?这是关键问题。

具体而言,制定大学章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大学的自主性。然而,另一方面,目前的国内*机制离不开主管教育部门的管理和协调。我们的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稳定的前进过程。如何把握中间的“度”,如何提炼系统,需要相关部门深入思考。

《中国科学报》:你认为我们的跟踪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吗?

钱峰:的确,我们不能只关注章程本身。无论公司章程有多详细,都必须有一个“制度”来保证制度的实施。

事实上,在整个教育改革过程中,制定详细的章程只能算是“中间环节”。在其“上游”,存在着教育当局如何下放权力的问题。在下游,还存在包括行政部门在内的相关方如何遵守公司章程的问题。目前,我们确实应该集中精力制定法规,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优化“上下游”的配置。

当然,教育当局在最近一段时间在*权力下放方面实际上做了很多工作,但一些基本观念没有多大改变,也就是说,它们仍处于“你想做什么”的阶段。事实上,我们可以参照最近建立的“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的做法,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列一张“负面清单”。它只规定了学院和大学不能做的事情,并给予学院和大学所有其他的*。这将把“你被要求做的事”变成“你不能做的事”,高校的自主权也将相应增强。

在今年的两会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全国委员会的成员提议“控制*的闲散人员”这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高等教育领域,我们也需要*来控制这些手。只有这样,我们的大学规章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的高等教育才能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科学日报》(第7版《观察》,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