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郭克金发外[2014]90号
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8日委员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4年12月23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中国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青年研究项目支持外国青年学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择课题,在*开展基础研究工作,旨在促进外国青年学者与中国学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委)在海外青年研究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区域)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在收到项目申请之日前30天公布。
第六条本单位支持的外籍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青年研究项目:
40岁以下年份的1月1日;
(二)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或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
(四)保证资助期内专职资助单位开展研究工作;
(5)确保在中国工作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支持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a)研究对象的名称和预期目标;
(2)支持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申请人提供生活待遇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支持单位应指定联系人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建议,并协助管理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八条申请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的限制条件,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应为申请海外青年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人数限制为1人。申请人不得参与外国青年研究项目。
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为一年或两年。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该用英语写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报送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申请人可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提供不超过3名不适合评估其项目申请的评估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依托单位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由支持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在处罚期内不准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五)在处罚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作为被处罚单位使用。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可以是交流评审或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请人的教育背景和基础研究能力;
(二)基础研究工作的经验和进展;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计划的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在交流评审过程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出评审意见。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合评估其项目申请的评估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选择评估专家时应考虑实际情况。
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评价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出席会议的专家人数应超过9人。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和项目申请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对会议评审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推荐资助的项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专家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议表决结果,决定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给予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及时发出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资助单位,并公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助单位名称、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资助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提供给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不接受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评审专家对学术判断的不同意见不得作为申请评审的理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的评审,应当执行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拟资助项目名称和资助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届满,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为收到补贴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一式两份),自收到资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之日起30日内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将其中一份项目计划退回资助单位。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作为项目实施、资金分配、检查和结论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不得改变申请内容,但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调整内容的除外。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补贴。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划进行研究,并保存受资助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外国青年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改变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终止项目实施,并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终止项目的实施:
(一)不再依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研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结束前6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请延续资助;延长补贴的申请应在补贴期满前60天提交。
补贴的延长期分为一年或两年。
第二十七条继续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评估、资助决策和实施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做出批准、不批准或者终止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外国青年研究项目资助期满或者延期资助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写出项目资助决算报告,并编制项目资助决算;获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对结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最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交中国自然科学基金。
对未能按时提交基金决算报告和决算报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为满足收尾要求,应准予收尾,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案报告材料不完整或者程序不完整的;
(二)提交的资金决算程序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3)不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的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总结。
第三十二条发表外国青年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外国青年研究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公布的《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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