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申请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强制执行
2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称,北京大学日前已申请强制执行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执行工作已经完成。
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在微博上写道,“当北京大学校长在北京大学孟桃园医学中心看到漂亮的服务员吃饭时,他肯定会强奸她们。北京大学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因此,孟桃园的生意蒸蒸日上。除了邹恒甫,北京大学有太多的皮条客。”
后来,他发表了十多篇关于北京大学蒙桃园的院长、主任、教授和女招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文章,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北京大学和蒙桃园餐饮公司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
2014年8月20日,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邹恒甫没有尽到对微博言论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了针对北京大学及其校长、系主任和教授的诽谤和侮辱言论。结果,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了一些误解,北京大学在这个问题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一声明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和监督权利的豁免。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海淀法院裁定邹恒甫败诉,停止侵权,并删除了诉讼中涉及的微博内容。邹应该连续7天在微博上公开向北京大学和孟桃园公司道歉。另外,邹应赔偿孟桃园公司公证费2300元。
邹恒甫拒绝接受该决定,并提出上诉。
12月23日,北京第一中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邹恒甫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1月8日,北京大学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淀法院表示,在执行期间,海淀法院于1月9日向邹恒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月16日,邹恒甫委托律师前往海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5月28日,海淀法院向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删除侵权微博。
2016年2月23日,海淀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承担。
海淀法院表示,该判决为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发表公开声明确立了四个层次的权利界限:1 .当作出“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基本或大致真实;2.在表达意见时,意见的内容一般应客观公正。3、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4.当微博言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其造成的不良影响迅速传播时,应积极配合调查,消除不良影响。海淀法院还表示,任何超出上述权利界限的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标题:北京大学申请执行邹恒甫名誉侵权案,法院要求新浪微博删除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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