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今天上午(1月20日),北京大学与北京梦桃园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举行公开审理。被告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原告北京大学和孟桃园公司的起诉进行了抗辩。邹恒甫一方称,原告对北京大学的所有主张均不能成立,原告对孟桃园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邹恒甫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北京大学的所有索赔都无法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首先,原告是不合格的主体。被告批评的生活方式是自然人的问题,而不是法人的问题。即使北京大学是一个合格的原告,北京大学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京大学不是一个民事主体,北京大学和几个教授是不平等的民事关系,北京大学是一个行政主体,是一个公共事业主体,在民法上没有私权即名誉权。被告的评论不是主观和恶意的。被告没有侵犯北京大学的名誉,也没有侮辱或诽谤。被告的批评没有对北京大学的声誉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显著降低北京大学的社会评价。被告人的言论属于批评监督和法律保护的范畴。
原告孟桃园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侵权要求不完整。孟桃园不是被告批评的直接目标。被告的言论提到,原告孟桃园只涉及个体服务员。第二,被告的言论并没有主观上侵犯原告的名誉。侵权的基本要素是侵权人必须具有侵犯权利的主观故意。被告的发言主要是敦促北京大学和孟桃园周边企业及其他大学的管理层通过言论监督加强管理。没有主观意图去破坏商业运作。
孟桃园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流量下降,营业额下降。蒙桃园公司也未能证明其损失事实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孟桃园公司起诉的名誉侵权不构成侵权,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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