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进一步做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工作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科研基金
关于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通知
教育和技术部第110号[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科技)厅(局),部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我部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司[〔2015〕4号)。2017年12月,*改革办公室检查组会同各部委,启动了一项关于开放和共享工具的特别检查。目前,各高校科研仪器的利用率和共享程度都有了很大提高。开放共享支撑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仪器共享平台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有效促进了仪器的开放共享。然而,仍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一些地方教育当局对仪器设备的公开共享缺乏监督责任。第二,一些高等院校的科研组没有专职的设备维护人员,所以科研组在项目完成后有闲置的设备。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全面开放和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和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请各单位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司[〔2015〕4号)要求,切实履行主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加强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的上级机关把高等学校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水平和评价结果作为基地管理和科研管理的评价内容之一。将公开共享综合评价结果与规划开发再投资安排相结合,引导高等院校进一步加强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共享和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制度、实施情况和具体措施,并进行不定期监督。
2.加强法律实体的责任。高等院校是负责公开共享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和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职责。各高等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推广,利用好分类评估和评价方法,并利用该系统发挥指导作用。
3.做好典型示范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落实,选择优秀单位和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共享,加大科研仪器公开共享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我们将在制度建设、人才激励等方面收集整理好经验,做好示范推广工作。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