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一、制定《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科学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共享和使用管理制度,并按照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为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开放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提高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力。根据《*科学进步法》和《意见》的要求,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依托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解决开放共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科研仪器设施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落实《意见》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
《办法》强调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公开为规范、非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根据《意见》的要求,未分类或有特殊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应当向社会开放。第二,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使用为中心、用户参与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和仪器数量与质量紧密结合、服务社会的奖惩机制。第三,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应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实行分类评估。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由五章组成:总则、管理职责、公开共享、考核奖惩和补充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了纳入公开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和行政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已经明确。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和知识产权提出了要求。规定了评估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建立评估后的补贴机制,制定惩罚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机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办法》中主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类别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价值50万元以上由*预算资金投资购买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成套科学仪器设备。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是指由*预算资金大规模投入,通过长期项目建设完成的重大科研体系。建成后,一般需要长期稳定的运行和持续的科技活动来实现重要的科技或公共服务目标。它不仅包括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如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和上海光源,还包括各部门和单位建立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如各种风洞和超级计算中心。
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原值在50万元以上,直接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服务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和教学仪器,但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和其他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在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和共享管理中,部门和管理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办法》明确了科学技术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公开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方面的职责。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科技部牵头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推进和监督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国科研设施和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和评估系统,组织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评估和评估。
财政部应配合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根据评估结果,通过补贴后机制,支持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优化配置。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公开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政策法规,鼓励直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审查下属管理单位报送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相关信息,监督和指导本部门下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管理单位的评估和考核。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公开共享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开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开共享评估和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办法》中哪些措施保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有效实施?
一是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维护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办法》规定,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建立有偿服务收支管理制度,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益。
第二,通过补贴后机制鼓励公开分享。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在安排补贴后给予支持。
第三,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护,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办法》规定,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的专业实验室技术服务队伍,并在岗位设置、专业培训、报酬、职称晋升、评估考核等方面落实激励政策和措施。
七.《办法》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评估有什么具体要求?
《办法》从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结果四个方面对公开共享评估做出了具体规定。
评估组织。科技部将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估和评估。评估是以试点和逐步的方式组织和实施的。我们将首先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并根据经验逐步推开。
关于考试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并实施分类评估;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的不同特点,考核将逐步进行。
关于估价对象。主要科研基础设施单独作为考核对象,其他大型仪器以管理单位为考核对象,对管理单位所有合格的大型仪器进行全面考核。
关于考试的结果。评估结果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评估结果有三种应用。一是上述补贴后机制。二是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建设和配置。《办法》规定,评估结果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的复查鉴定应与检查结果相结合。对于考核结果不佳的管理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还应采取减少下一年度维修购置经费、禁止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第三是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影响。《办法》规定,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差的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共享义务的,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八、《办法》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意见》明确要求将所有合格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安装验收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相关信息。未列入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科技部备案。同时,《办法》还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开放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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