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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将向社会开放

科普小知识2022-07-18 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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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月26日电据中国*网站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意见》。意见指出,近年来,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科研设施和仪器利用率低、共享水平低的问题逐渐显现,闲置浪费现象更加严重。

基于上述情况,意见要求向公众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以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意见强调,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将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合格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我们将推动向公众开放不受特殊法规限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国务院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和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它们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规模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综合效益日益明显。与此同时,科研设施和仪器利用率低、共享水平低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些科研设施和仪器被反复建造和购买,往往是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闲置浪费较为严重,专业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为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研发机构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和单位垄断,充分释放服务潜力,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

(2)主要目标。力争三年内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高,分散、重复、封闭、低效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3)基本原则。

机构推广。制定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未分类或未受专项法规限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估全链的有机联系。

资源的整体规划。不仅要盘活存量,协调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潜力,提高最大利用效率。调整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推进公开共享,解决重复采购和闲置浪费问题。

奖惩结合。建立以使用和用户参与为基础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数量、质量和效益补偿与社会服务和后续支持紧密结合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采用不同的开放方式,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套措施和评价方法。

(4)适用范围。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仪器、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位和价值50万元以上的成套科学仪器设备。它们主要分布在各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大型科学设施中心以及大学、科研院所和一些企业的其他研究和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分为15类,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测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殊探测仪器、激光、过程测试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等仪器。

二。关键措施

(一)所有合格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都纳入统一的网络平台管理。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合格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并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融入全国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和开放记录,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制度和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信息。

(二)按科研设施和仪器功能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设施和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将对外开放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位和单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打破管理单位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划分的界限,促进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组织群体。对于单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通过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部门优先准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应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行集中、集约化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对新建设施和新购置的仪器,应加强复查鉴定工作,并将开业计划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仪器安装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提交科研设施、仪器和开放系统的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

鼓励国防科研机构在不涉及秘密的情况下,探索和开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科研设施和仪器。

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学文献(论文)、科学报告等科技资源,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开放和共享。开放共享应成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规划项目管理与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和引导机制。

向外界提供开放和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电和其他业务费,也可以按照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对向公众开放的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享受科教产品和科技开发产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研和教学活动。探索建立用户引导机制,鼓励共享。

新科研项目科学仪器设备采购的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科研机构获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专业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推进科学仪器设备社会化服务。

(四)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评价制度和奖惩措施。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估体系,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体系的合理性、开放性、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评估结果将向公众公布,并作为更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重要依据。对一般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评价用户利用率、用户反馈、有效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和贡献。对于特殊科学研究设施和仪器,重点是评估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和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和贡献。

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科研教学需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科研设施、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共享后的补贴机制,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积极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如实申报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开放和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网上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等)时,制止管理单位购买新仪器设备、不购买仪器设备。)。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性和共享性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免费调配,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调配。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配置的监督。

(五)加强对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用户自主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用户自己所有。出版已完成的著作和论文时,应清楚标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使用情况。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负责向公众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主体。要强化企业责任,认真履行开业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和社会监督。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类型及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良好运行和开放共享。落实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报酬、考核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单位应建立专业技术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性。

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行年度考核,并将开业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改革将分阶段实施。2014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将对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资源调查,了解其资金来源,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全覆盖。

2015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平台,开始建设统一开放的国家科研设施和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到年底基本建成。选择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对外开放成绩突出、具有代表性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作为对外开放的试点。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和规范,制定并公布统一的评估方法,开展评估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共享的补贴机制。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部门要完善新购置科学仪器设备的复审和联合评审机制。各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开放系统,并在全国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2016年,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将建设一个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专业化、网络化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标准统一、功能强大。所有合格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将纳入平台管理。各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了自己的服务平台,明确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并纳入全国网络管理平台,形成了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所有管理单位将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公开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清单以及公开信息。

2017年,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

2014年12月31日

(原标题:中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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