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学术不端,“纵容”是最大“敌人”
范秀迪,同济大学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大学智库管理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范秀迪
在过去的2018年,国内外学术不端行为频繁发生。当然,客观地说,没有一个组织或团体能保证自身不会有学术不端行为。然而,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反映了学术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实际情况。
2018年11月,哈佛大学附属医疗中心主动举报并要求一位知名教授删除31篇文章,并罚款1000万美元。同年12月,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董事会投票罢免了该大学的一名副教授,理由是他伪造了联邦基金的研究申请。该大学还向资助它的一些研究机构返还了35.5万元的资金。两所学校的做法都令人钦佩。
相比之下,在我国,学术机构成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几乎总是从外部“捅”出来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许多问题并不在于该机构的*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人举报它,而是在于*“睁大眼睛闭上眼睛”并允许它发展。科学网微信公众号曾就哈佛“退稿”学术不端问题进行过在线调查。在3000多名选民中,超过90%的人认为哈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是“合理的,而选民对国内机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最不满意的地方是“处理不积极,过程不透明,结果不清楚”。
允许学术不端行为已经成为一些组织的默认规则。在个人或群体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得丰厚“回报”的示范效应面前,原本谨慎的利益相关者会受到诱惑而加入学术不端行列,而群体中的反对者则会被孤立甚至受到威胁。一旦纵容学术不端行为的氛围形成,除非外部力量介入,否则通常很难打破它。这种具有组织纵容性质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现象,也是学术“造假”效果不太明显的根源。
要惩治学术不端行为,首先要抓住“纵容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矛盾。需要澄清以下几点:
首先,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将直接损害国家的科研声誉。如果学术组织内部的学术不端行为问题要受到外部媒体和互联网的监控,那么谁会相信学术机构内部的“清洁”呢?学术不端行为是可怕的,而纵容学术不端行为更可怕。这将导致对中国国内外所有科技研究成果的偏见或排斥,损害所有中国学者和研究人员的合法利益。
其次,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实质上是学术组织对学术资源的非法“掠夺”。学术组织纵容行为背后的“利益链”逻辑非常明显:学术机构可以依靠虚假的科研成果制作论文指标、人才指标、学科指标、专利指标等,这些行为最终与*管理部门对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价和资源配置密切相关。毕竟,纵容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是不当得利。
第三,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将严重影响国家科技经济的竞争力。“韩信一号”诈骗案震惊国内外。伪造者在外国芯片上添加了自己的标识,并将其转化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完全所有权”的“韩信1”。为什么这种赤裸裸的欺诈行为三年来都没有曝光?即使在那之后,类似的“换壳和自主创新”事件仍在发生。这也将严重误导国家对自身科技实力和科技发展战略的自我评价,使中国人民因盲目陶醉而失去赶超世界的最佳机会。
学术机构纵容学术不端行为,深层原因在于利益驱动。学术机构唯利是图,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很大的危害。
在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问题上,我们必须首先确立学术机构是主体的首要责任。同时,由于科学研究成果涉及渊博的知识和专业精神,*部门和公众很难识别和判断学术不端问题。因此,要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问题,主观和客观都首先取决于学术机构的独立问责。此外,学术不端问题依赖于领导者的庇护和组织的土壤。它也可能演变成一个学术腐败的问题,带有极其复杂和邪恶的利益。
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学术评价和管理的“去行政化”。国家应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机制,树立科学的人才评价观,突出品德、能力和绩效导向,克服只靠论文、职称、学历和奖项的倾向。
2018年底,在南京大学梁颖教授学术造假案中,造假者梁颖在学术同行评议中并没有占据很高的地位。然而,由于他的“假冒伪劣”论文,他能够在当前的学术评价管理系统中赢得各种荣誉和头衔。这值得深思。这也要求我们改革行政主导的学术资源分配机制,切断仅仅将"上限"和"论文"的数量与学术机构的资金联系起来的"利益链"。
最后,惩罚学术不端行为要求我们对那些“宽恕”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我们应该从国家“双一流”建设单位开始。“双一流”建设单位示范效应极强。如果这些机构“纵容”学术不端行为,那就表明这个单位的“道德”是不合适的。因此,一旦得到证实,教育部应该拿出勇气“打破强者的手腕”,严惩“零容忍”,在国内外的教育和科研中树立诚实守信的国家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健康的学术环境。
中国科学新闻(2019-023,第一版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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