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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启动4个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

科普小知识2022-07-10 14: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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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土壤污染在环境控制方面的薄弱,国家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

8月22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江苏省的湖南、重庆、常州、靖江进行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

“通知主要针对工业场地污染。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编制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涵盖的内容范围更广,将涵盖三类土地污染:农田污染、场地污染和矿山土地污染。预计该计划将为土壤处理设立配套资金。”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治理研究室研究员顾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向记者介绍。

除了国家政策之外,还启动了特别立法。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由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的第十二届NPC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已于今年5月开始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在地方一级开展了立法研究。

试点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

"该通知主要是针对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管."环境保护部的一名官员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中向记者解释道:“我们选择了一个省、一个直辖市、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作为试点项目。这些试点项目的共同点是,它们的初步基础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如果这些试点项目取得显著成效,我们将选择一个机会在全国推广这些项目。”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说法,被关闭和搬迁的工业企业腾出的土地被重新开发并用作城市建设用地是很常见的。重污染企业留下的一些场地受到严重污染。与主要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农田不同,如果污染场地未经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而直接开发利用,剩余污染物将通过各种途径对人类健康构成长期威胁,具有很大的隐患。

此前,环境保护部于今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和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者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对工业企业关闭和搬迁的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如果现场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发现该场地受到污染,应督促场地使用权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停工搬迁企业的管理和修复责任,并制定管理和修复计划,现场调查、风险评估、管理和修复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搬迁费用中。

同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和建设部门。拟开发利用关闭搬迁企业的场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整治主体的,禁止土地流转。如果受污染的场地没有得到补救,则禁止开始建设任何与补救无关的项目。对于暂时关闭和搬迁的未开发利用的企业场地,应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由此可见,工业场地的污染控制涉及三个部门:环境保护、土地和住房。为此,通知要求四个污染场地监测试点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模式,特别是在理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测机制、建立建设用地出让强制性环境调查、评估和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场地污染责任和责任追究原则、筹集多元化整治资金等方面。根据当地情况,引进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部署,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已公布的文件,加强禁止开发利用未经整治的污染场地等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总结地方试点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推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土壤污染中,工业场地污染是目前最快的,主要是因为它涉及到城市土地上房地产的开发和再利用,各方都比较热情。”根据当地环保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分析,控制农业用地污染比控制工业用地污染更难,目前进展缓慢。

全国人大启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调查

为应对工业场地污染、农业土地污染和矿山土地污染,环境保护部与相关部门正在起草《防止土壤污染行动计划》(2013-2017年)。

“与空气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不同,预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目标主要是土壤污染调查和监测,同时补充控制目标。”根据上述当地环保官员的分析,虽然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今年4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但数据并不令人满意,需要进一步加密进行调查。"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简报》,总超标率为16.1%,轻度、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的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非飞机型为主,其次是有机型,复合污染比例相对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占所有超标点的82.8%。

“土壤污染控制不仅涉及环境保护部,还涉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建设部等部门。这将是一个全面的控制问题,涉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全国人大环境事务委员会议案办公室副主任、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分析说:“从科学研究和技术基础来看,我们对土壤污染规律的认识还很有限,土壤污染治理技术还不够成熟。因此,挑战非常大。控制它需要更长的时间,我们不能急于求成。”

与此同时,空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分别作为空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土壤污染防治没有立法。然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其立法计划,这是一种立法项目,即在任期内提交审议的条件相对成熟的法律草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5月11日至14日,全国人大环境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罗清泉、王、、委员赵忠信等前往江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调查。罗清泉说,江苏在环境保护方面,特别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有很高的觉悟,行动迅速,措施切实可行,效果良好。他希望江苏在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发挥带头作用,为全国人大的相关立法做出贡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燕在座谈会上表示,要把握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重点,重点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废弃工矿区、工业集中区和粮食主产区的土壤污染,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

此外,自8月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向辽宁、山东和湖南派出专门研究小组,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题研究。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当地土壤污染的现状、控制土壤污染的措施以及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王说,我们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

王介绍说,从目前的调查来看,全国各地的土壤污染的财务背景并不清楚。虽然按照国家的要求,全国人民*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独立决定是否公开土壤污染调查结果,但目前很少有地方选择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