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就新增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答问
以评促建,促进新增学位授予单位优质内涵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的官员回答了记者关于2017年审查将增加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及其学位授权点的提问。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官员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增设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本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旨在解决研究生教育的不平衡和不足,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深化研究生教育供给*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一,坚持服务需求。进入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是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实现内涵式发展。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不足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地区间的不平衡。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研究生教育仍然相对薄弱,需要加强对国家区域和民族发展战略的支持。必须坚持服务需求,着力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更加注重研究生教育的整体布局和均衡全面发展。
二是坚持质量导向。随着我国学位授权制度的完善,高质量发展不仅是必须实施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目标。因此,首先,通过制定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建立高质量发展的标准指南,可以保证申请单位的基本办学质量。其次,通过组织高层次专家进行严格评审,严格控制申请单位,确保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避免低层次重复。
第三是满足人民的需要。研究生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接受优质教育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环节。我们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充分考虑地方高校发展地方研究生教育的强烈愿望和近十年来没有开展新的单位审计的事实。在保证质量水平的前提下,必须满足人民的需求,合理增加博士生和硕士生数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均衡、全面发展。
第四,坚持以评促建。质量指导应贯穿学位授权审核的全过程。不仅在批准前的审核阶段,而且在批准后的施工阶段都应加强质量。因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了特别决议。为了保证质量,促进建设,即使需要加强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通过审批,也要求其主管部门制定建设规划,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支持新增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的办学水平。
二。本次公布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批办法》,新增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学校申请、省学位委员会材料审核和申请资格认定、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查、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公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六个步骤。
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一个是关于推荐的地方。对于拥有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大学的省(区、市),只要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大学可以被推荐,推荐名额没有限制。同时,考虑到申请基本条件发布时间短,各省特别是西部地区发展研究生教育的迫切需求,对于没有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院校的省(区、市),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需要择优推荐新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各申请一所大学(此类申请大学以下简称“按需推荐大学”)。按需推荐高校的评审程序由各省按程序组织推荐。
第二是关于复习。对于新增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大学和按需推荐的大学都必须参与评审,差别就是差别。对于新增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只对按需推荐的大学进行差异评审,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只对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直接确定为新增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过上述程序,国家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最终批准28所高校为新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9所高校为新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各省(区、市)均有高校为新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3.设立新的博士和硕士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中,新增博士、硕士单位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评审。博士和硕士单位的水平要求有一定的差异。
一、办学方向和特点。新的单位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期中国特色*精神,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落实德才兼备的根本任务,办学方向明确,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到位。为研究生教育开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于本地区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二是师资队伍和水平。应该有一支品德高尚、专业水平高的教师队伍。拥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专业教师比例合理。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学生与全日制教师的比例是合理的。一些老师担任研究生导师。双师型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的一定比例应纳入新增硕士比例。
第三,人才培养和素质。现有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在过去的五年里,他们一般应该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教学奖励,没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制定了科学完整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可根据计划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
第四,科学研究和贡献。应有相当的科研基础,目前承担多项国家、省部级和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一般来说,他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奖励,并取得多项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一些科研成果应该由*转化或采用,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有条件的支持和管理。应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学科设置合理;有必要的科研平台支持研究生培养;有足够的教学和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校学生的平均收入是合理的。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良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励制度和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根据服务需求、强化质量、优化结构的要求,考虑以下政策方向:一是优先支持符合申请基本要求的大学;二是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具有重大国家战略意义的大学。第三,优先支持填补国内空白的大学。第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西部地区的大学和民族大学。第五,在同等条件下,应适当考虑位于非首都中心城市、在城市没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特别是一些办学年限长、地区支持力度强的高校。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组根据上述五项标准和五项政策指引,对申请新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单位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无记名投票。
四、一些高校也进行了宣传,但没有批准为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为什么?
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批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24所经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大学为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9所大学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此同时,根据评审专家组关于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应适当增加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启动了一项特殊程序,对专家同意在评审中获得不到三分之二票数的10所申请博士学位的大学和1所申请硕士学位的大学是否应列入审批议程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决定,申请博士学位的四所大学在这些大学中获得了1/2以上的选票,应被纳入批准程序。表决后,四所大学被批准为新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虽然其余的大学已经公布,但它们还没有进入审批程序,也没有被批准为新的博士和硕士单位。
五、如何加强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建设,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加强?
答:根据申请的基本要求,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28个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29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中,仍有21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25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需要加强。这些单位的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制定了专项建设规划,加强了办学方向、办学经费、师资、配套条件等方面的政策引导,加大了资金投入,有针对性地弥补了这些高校的短板,使其在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的办学水平,并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据统计,建设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细化办学方向和目标,消除“以人为本”的观念,更加注重高标准和高质量,建设动力明显增强。二是大幅增加办学经费,协调财政、社会和自筹资金渠道。第三,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和建立“人员储备”,我们预计将增加2500多名教师。第四,努力优化在校学生的比例。特别是一些新增加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计划通过实质性调整促进整体办学结构的优化。五是重视科研和教育,创新机制,采取支持实验室和平台建设、保持教师人均科研经费稳定增长、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校企服务和联系等多种措施,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充分发挥科研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支撑作用。
六、未来的新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能否定期实施?
答:根据《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批条例》,新学位授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进行一次。今后,根据这一规定,将定期对新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