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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

科普小知识2022-07-12 1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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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科研机构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郭克发冲[〔2017〕3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科学、规范的预算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改革的实施方案》对科研机构绩效评估的要求是科技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级科研机构绩效评估暂行办法》,以推进*级科研机构深化管理改革,优化评估机制,激发创新活力。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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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建立科学规范、约束性强、全面透明的预算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引导科研机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直属机构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科技部牵头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协调科研机构绩效评估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其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估。科研机构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配合领导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估,应当注重能力、绩效、规范遵守和贡献。应遵循以下原则:

(1)能力取向。引导科研机构按照职责着力提升能力,关注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评价机制,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知识创造和技术供给。

(2)科学分类。根据科研机构的职责定位,*科研机构分为三种评估类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三类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和评价方法应用等方面体现了各自类别的特点,评价过程没有以论文为唯一标准。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应突出研究质量、原始价值和实际贡献等内容。;从事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应突出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的实现等内容。;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应当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

(3)促进合作。建立牵头部门、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配合、试点先行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应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科研机构绩效评估,加强对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绩效评估的指导和监督,组织科研机构综合评估和年度抽查评估。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科研机构的部门评估,督促和指导科研机构做好绩效评估管理、目标设定、实施监控、绩效自评和评估结果应用等工作。;科研机构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实施监控和绩效自我评价,配合领导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4)促进发展。采取参与式和开放式评价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通过评价,促进科研机构发现科技创新中的问题,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促进科研机构注重责任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

第五条建立科研机构绩效评估长效机制,包括综合评估、年度抽查评估和其他评估类型。对所有*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责任导向、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评价周期为五年。年度抽查评价是指五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科研机构进行的评价,重点是年度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关键方面;在五年期间,通过年度抽查和评估,将全面覆盖*科研机构。同时,结合绩效评估的总体要求,围绕科研机构管理运行和科技创新开展绩效监测,为综合评估和年度抽查评估提供基础支持。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六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研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确定科研机构整体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二)协调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价,制定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计划和工作计划,并提出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年度抽查评估开展评估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估方案、工作计划、指标体系等。;

(三)指导和监督主管部门对其科研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四)组织科研机构的综合绩效评估和年度抽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信息库,进行滚动管理;

(五)利用评估结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研机构布局,加强科研机构人员管理和绩效工资总额核定;

(六)组织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门科研机构绩效考核细则;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绩效评估的工作计划、实施计划和绩效指标体系;

(三)在研究和咨询附属科研机构的基础上,审批附属科研机构的绩效目标和指标;

(四)组织附属科研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五)组织下属科研机构的绩效评估,并将科研机构绩效部门的评估报告报送科技部;

(六)加强科研机构绩效评估结果的使用;

(7)组织部门内绩效评估的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科研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与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制定本单位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制定本单位的自我评价工作计划;

(三)开展绩效监测工作,向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估的相关数据、材料和材料;

(四)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

(五)结合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对本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制定

第九条绩效目标是科研机构在评估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结果。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具体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估工具。

第十条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牵头部门确定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1)方向清晰。根据*编办、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职责、机构、科研机构的编制文件和章程等文件的责任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于有资质的科研机构,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2)具体明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具有时间节点、明确方向、具体明确的内容,定量和定性指标应具有可比性和可评估性。

(3)科学可行性。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与预算投入或资金数额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和科学可行性。绩效指标的数据口径标准化,易于收集。

(4)分类和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应在不同类别中设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要有机结合,有序衔接,五年综合绩效目标要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和推进来实现。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目标和公众满意度。它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的成果和水平;

(二)人才队伍和条件平台建设;

(三)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交流和科技服务;

(4)科研组织和管理机制创新;

(5)其他。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由科研机构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三条实施中如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绩效目标设定程序进行调整、批准和备案。

第四章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

(a)制定业绩目标;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管理效率达到绩效目标;

(4)创新活动和成就的影响。

第十五条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组成,一级和二级指标为普通指标,三级指标为分类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责任导向、科技产出和创新效益。次要指标包括责任整合、需求一致性、管理标准化、完成度和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根据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的单位,结合单位自身的责任定位和科技创新的特点,确定三级指标的评价指标和权重。

第十六条根据科研机构的基础、条件和特点,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基础前沿研究机构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机构综合运用用户评价、研究讨论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机构综合运用市场调研、案例分析等方法。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报科技部备案。

(一)主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评估工作计划,确定绩效评估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时间表。

(二)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制定科研机构的评价实施计划、目标和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牵头部门的部署要求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监测和自我评估。在自评过程中,应听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各部门开展部门评估工作。

(一)根据评估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一、在核实科研机构自评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价、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形成初步结论。

(2)主管部门应将评估的初步结论反馈给科研机构,参考科研机构提交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形成科研机构绩效部门评估报告,并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科研机构自评报告和主管部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职责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牵头部门在部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委托评估机构等进行第三方评估,并结合绩效实施监控相关信息,形成科研机构综合绩效评估报告和年度抽查评估报告。

第六章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度,并按得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种。

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绩效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学科和队伍建设,完善条件保障,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提高绩效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把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加强科研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机构领导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方面,应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自职责,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安排和部署科研任务、财政拨款、科研机构人员管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按照程序编制的科研机构调整事项,参照评估结果执行。

第七章评估条件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科研机构绩效评估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促进科研机构绩效评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发布科研机构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主管部门应当为科研机构绩效评估提供条件和保障,鼓励委托评估机构和其他机构参与评估,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应当将绩效信息收集和分析等基础绩效评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绩效实施监控机制。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地方科研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作出推进相关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科研机构(基础前沿研究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2.*科研机构(公共研究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3.*科研机构(应用技术研发科研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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