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确允许科研人员与高校教师适度兼职兼薪
日前,安徽省委、省人民*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知识增值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公共工作,同时允许他们从兼职工作中获得合法收入。
据了解,该文件的出台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型发展战略,实施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施稳步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激励措施。
《意见》规定,科研人员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大学和社会团体兼职,并获得法定报酬。兼职工作所得报酬原则上属于个人,并建立股权、分红等兼职工作所得收入报告制度。
《意见》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主要领导不得在企业兼职。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经批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所属的院校、部门、研究所和内部机构的领导可以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工作的数量应该得到适当的控制。兼职单位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单位,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脱产业务收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个人必须如实向单位申报兼职收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允许大学教师从事多点教学以获得合法收入。高等学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实行多点教学,领取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和其他媒体,促进优质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教师按照市场机制获得报酬。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安徽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知识、技术和创新工作者的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阅读更多
黑龙江: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教育部:完善兼职工资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允许科技人才在高校和企业兼职
特别声明:转载本文仅用于传播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或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他们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果作者不希望被重印或联系重印费,请联系我们。